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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590002)
0.4873  1.02% 2008-12-04
基金类型:股票型  投资风格:积极成长型
成立日期:2007-08-17  最新规模:376.08 亿份
申购状态:暂停  赎回状态:开放

中邮核心成长:招募说明书

公告日期:2007-08-09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00七年八月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7年7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19号)和2007年8月2日《关于同意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7]202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基金名称: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股票型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为目的,通过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且能保持持续增长的企业,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理念: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才具备持续增长的能力,进而获得竞争力溢价。具备持续增长能力的企业能带来高成长性的溢价,进而带来长期的资本增值。只有注重企业成长的质量和综合治理能力才能准确发掘公司的核心价值,降低投资风险,再辅以良好的风险控制,切实保障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具体来说,该理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在全球经济增长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随着我国国家竞争力不断的提高,中国已经开始了大国重新崛起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优势行业已经走出国门,进入了全球竞争的行列。通过专业化的研究分析,我们力争把握各行业景气周期,最大限度地挖掘此类具有持续增长前景的优势龙头行业中具有高速成长能力公司的投资价值。
    2.具有持续增长能力公司的内在价值是投资的基础。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完成,中国资本市场微观基础得到了根本性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已经实质性改善、经营业绩明显提升等积极因素,最终将在公司价值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有持续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必将凸现。
    3.随着股指期货2007年即将推出,大盘蓝筹权重股更增添了一份新的金融对冲工具标的物的功能。同时大盘蓝筹权重股基本是各行业的龙头企业,也就成为中国经济景气和行业景气的直接代表和受益者。其中持续成长性好的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将在未来充分体现。
    4、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快速增长,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将明显受益。事实上,一些上市公司已经呈现出良好的成长性,投资于这些成长型股票,可以最大程度的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
    5.与此同时,通过专业研究获取信息优势,充分挖掘证券市场不完全有效特征中的机会,通过积极主动投资,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沪深300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征。一般情形下,其风险和收益均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风险管理工具:严格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和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上述内容仅为概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一、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6.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38.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3.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4.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45.元: 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0.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3.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法定代表人:俞昌建
    联系人:刘红
    联系电话:010-82295160-136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
    国家邮政局 24%
    北京长安投资有限公司 24%
    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4%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俞昌建先生, 董事长,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化工集团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北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兼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吴涛先生, 董事,大学本科,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苏和先生, 董事,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呼和浩特市邮政局局长、内蒙古邮政局局长,现任北京市邮政局局长。
    侯守法先生, 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会计师职称。曾任北京燕莎中心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总经理助理、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长安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曙光先生, 董事。曾任职于北京泰克平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北京巨鹏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李丹女士, 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内审师。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副秘书长。
    庄小明女士, 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同等学力,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天民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主任会计师,现任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董事、副总经理,兼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中煤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龚志忠先生, 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现任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深圳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郭建华先生, 员工董事,硕士研究生,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监事会成员
    李春太先生, 监事长,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职称。1990年至今,就职于国家邮政局,现任国家邮政局储汇局处长。
    刘明玺先生, 监事,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国家审计署农林文教司、国家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干部、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北京财务部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兼北京财务部经理,现任北京长安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静女士, 员工监事,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职员、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人力资源部副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俞昌建先生, 董事长,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化工集团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北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兼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周克先生,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12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开发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金晖女士, 工商管理硕士(MBA),12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国家体改委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部门经理,南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筹)负责人、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 员工董事,硕士研究生,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彭旭先生, 经济学学士、硕士学历,10年证券投资经验。曾任港澳证券投资银行部、投资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华夏证券委托理财部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委员会主席: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彭旭先生,见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吴富佳先生: 经济学博士,15年研究工作经历,5年金融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研究所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主管。
    许炜先生, 国际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0余年证券投资经验。曾任职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公司和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注册资本:361亿元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1、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50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47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3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6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余晓晨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42岁,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香港农银证券公司总经理、托管业务部市场开发处处长、境外资产托管处处长、委托资产托管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托管基金情况
    (1)部门设置及员工: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境外资产托管处和投资银行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77名。
    (2)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7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51只,包括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福、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保本增值开放式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达1524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俞昌建
    联系人: 刘庆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联系人:陈春林
     电话:(010)66415205
     传真:010-66419824
     客户服务热线:11185
     网址:www.cpsrb.com
    (3)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客服中心电话:95558
    电话:(010)65541405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秦莉
    (6)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国际金融大厦(B座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电话:010-66223586
    传真:010-66223314
    联系人:刘晔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
    (7)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3370777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3370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深圳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联系人:霍兆龙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5878304
    客服电话:0755-961202
    网址:www.18ebank.com
    (9)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800-820-18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152814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12)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站:www.sw2000.com.cn
    (13)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 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14)中信建投证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站: www.csc108.com
    (15)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服电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16)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 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7)华泰证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 话:(025)84457777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客户咨询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sc.com.cn
    (18)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974
    网址:www.xyzq.com.cn
    (19)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0)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钟康莹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65020
    (21)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22)中信金通证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50
    联系人:龚晓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3)中信万通证券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4)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728
    传真:0531-81283735
    联系人:傅咏梅
    (25)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辉
    电话:0769-22119426
    传真:0769-22119348
    联系人:张建平
    网址:www.dgzq.com.cn
    (26)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15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电话:010-68084591
    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戴荻
    网址:www.xsdzq.cn
    (27)宏源证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刘元平  
    电话:010-62267799-6325
    (28)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吴颖
    电话:0571-87902080
    (29)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胥春阳
    联系电话:025-83367888-4101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30)国联证券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6-7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0510-82831662、82588168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1)东海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邵一明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5607
    公司网络地址:http://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519-8166222 0379-6491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32)长城证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宁金彪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公司网站:http://www.cc168.com.cn
    (3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555500
    联系人: 陈少震
    网址: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俞昌建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170
    传真:010-82292422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5A 
    负责人:郝春莉
    联系人:林静
    电话:010-65542185 65542827
    传真:010-65542185
    经办律师:林静 郝春莉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65264838
    传真电话:010-65227521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娟  卫俏嫔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19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募集方式及场所:自2007年8月13日到2007年8月24日,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见发售公告。
    (五)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0元。
    4、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
    认购金额 ( 元 )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 1.0%
    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 0.6%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5、 有关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2) 本基金的初始发售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20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 元 )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 1.20%
    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 0.8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1]   赎回费率 
    一年以下  0.5% 
    1年(含1年)至2年  0.25% 
    2年以上(含2年) 0%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等的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八)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分红全部强制转为再投资)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定位为主动型股票投资基金。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为目的,通过重点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且能保持持续成长的行业和企业,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才具备持续增长的能力,进而获得竞争力溢价。具备持续增长能力的企业能带来高成长性的溢价,进而带来长期的资本增值。只有注重企业成长的质量和综合治理能力才能准确发掘公司的核心价值,降低投资风险,再辅以良好的风险控制,切实保障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具体来说,该理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在全球经济增长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随着我国国家竞争力不断的提高,中国已经开始了大国重新崛起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优势行业已经走出国门,进入了全球竞争的行列。通过专业化的研究分析,我们力争把握各行业景气周期,最大限度地挖掘此类具有持续增长前景的优势龙头行业中具有高速成长能力公司的投资价值。
    2.具有持续增长能力公司的内在价值是投资的基础。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完成,中国资本市场微观基础得到了根本性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已经实质性改善、经营业绩明显提升等积极因素,最终将在公司价值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有持续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必将凸现。
    3.随着股指期货2007年即将推出,大盘蓝筹权重股更增添了一份新的金融对冲工具标的物的功能。同时大盘蓝筹权重股基本是各行业的龙头企业,也就成为中国经济景气和行业景气的直接代表和受益者。其中持续成长性好的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将在未来充分体现。
    4、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快速增长,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将明显受益。事实上,一些上市公司已经呈现出良好的成长性,投资于这些成长型股票,可以最大程度的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
    5.与此同时,通过专业研究获取信息优势,充分挖掘证券市场不完全有效特征中的机会,通过积极主动投资,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比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权证、短期金融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本基金投资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类金融产品(包括未来将推出的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中80%以上投资于具有"核心"及"成长"这两条主线的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充分体现"核心"与"成长"相结合的主线。
    "核心"包含核心趋势和公司核心竞争优势两个层面。通过自上而下的研究,从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走向、行业周期和景气变化、市场走势等方面,寻找促使宏观经济及产业政策、行业及市场演化的核心驱动因素,把握上述方面未来变化的趋势;与此同时,强调甄别公司的核心竞争要素,从公司治理、公司战略、比较优势等方面来把握公司核心竞争优势,力求卓有远见的挖掘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公司。
    "成长"体现在对公司持续成长性的评价和比较上,利用成长性指标和深度挖掘成长质量等方法来选择个股。本基金针对不同行业和公司的特点,通过建立成长性估值模型来分析评价公司的成长价值,并进行横向比较来发现具有持续成长优势的公司,从而达到精选个股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为主的投资方法,研究员着重在行业内通过分析上下游产业链景气状况的不同、供需情况、传导机制的变化,选择质地良好的企业或持续成长突出的股票。通过宏观经济、金融货币、产业景气等运行状况及政策的分析,对行业判断进行修正,结合证券市场状况,做出资产配置及投资组合的构建,并根据上述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回顾与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资产配置流程如图2-1所示。
    图9-1 资产配置流程
    战略性资产配置首先要确定各类资产的预期回报率和波动率,然后再按照要求对满足风险收益目标的资产进行混合。由于使用了预期回报率和波动率等信息,该类信息具有长期性;战术性资产配置增加了对市场短期趋势判断的重视,通过对市场的研究,把握时机进行仓位调整和波段操作,一般用于短期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战略性资产配置为主、战术性资产配置为辅的配置策略:中长期(一年或一年以上)采用战略性资产配置,短期内采用战术性资产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行业配置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遵循自上而下方式。具体方法是:
    ? 基于全球视野下的产业周期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遵循从全球到国内的分析思路,从对全球产业周期运行的大环境分析作为行业研究的出发点,再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货币金融政策等经济环境的分析,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并从中找出处于景气中的行业。在行业把握上,本基金进一步通过从宏观到行业再到行业内部的思路进行深入挖掘。
    ? 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
    对每一个行业,分析其所处生命周期阶段。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成长
    期的行业,对这些行业给予相对较高估值;而对处于初始期的行业保持谨慎。某些行业虽然从大类行业看属于衰退性行业,但其中某些细分行业仍然处于成长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对于国家扶持和经济转型中产生的行业成长机会也予以重点关注。
    ? 基于行业内产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本基金重点通过迈克尔o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a)新进入者的威胁;(b)供应商的议价能力;(c)行业内部的竞争现状;(d)替代品的威胁;(e)购买者的议价能力等。本基金重点投资那些拥有特定垄断资源或具有不可替代性技术或资源优势,具有较高进入壁垒或者具有较强定价能力,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行业。
    (2)个股选择策略
    在选定的行业中,选择那些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持续成长能力强且质量出色的企业。股票的选择和组合构建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 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核心竞争力
    根据迈克尔o波特的竞争理论,本基金重点投资那些拥有特定垄断资源或不可替代性技术或资源优势,具有较高进入壁垒或者较强定价能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
    本基金认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成为成本领导者或提供差异化服务等手段取得优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而这种竞争优势能够为公司带来超越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回报率,同时有助于企业在未来超越行业其它对手确立行业龙头的地位。筛选企业时我们重点考量以下标准,所选企业将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a) 主营业务突出,来自主营业务方面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超过50%,并在行业上市公司排名中处于前50%;
    b) 规模相对较大,资产规模和市值规模在行业上市公司中排名处于前75%;
    c) 盈利能力出色: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高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或者,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高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 
    d) 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或其它特定优势;在特定领域具有原材料、专有技术或其它专有资源;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e) 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注重股东回报,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主要考核指标:财务信息质量、所有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主营业务涉及的行业数量等等。
    本基金认为,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通常会成为同行业中的成本领导者或者产品/服务差异化的提供者,享有比同行业中其它企业更好的利润水平,具备可持续的成长能力,能较好的分享到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成果。因而,在市场表现中,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较好的回报,这类企业将是本基金投资的重点对象。
    ? 高成长性
    对每一个行业,分析其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成长期的行业,对这些行业给予相对较高估值;而对处于初始期的行业保持谨慎。某些行业虽然从大类行业看属于衰退性行业,但其中某些细分行业仍然处于成长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同时,对于国家扶持和经济转型中产生的行业成长机会也予以重点关注。
    筛选企业时我们重点考量以下标准,所选企业将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a)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或者根据预测结果计算的主营业务收入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GDP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
    b)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高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或者根据预测结果计算的主营业务利润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GDP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
    c) 税后利润增长率高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且税后利润为正。
    d) PEG优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对该指标排名前几名的企业将作为重点配置选择。
    ? 企业的质量
    本基金认为,在考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成长性的同时,亦应注重企业成长的质量和综合治理能力,只有注重企业成长的质量和综合治理能力才能准确发掘公司的内在价值,降低投资风险。在进行企业财务健康度和综合治理能力的时候,筛选企业时我们重点考量以下标准,所选企业将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a) 资产报酬率,主要反映企业资产总体的获益能力;
    b) 流动资产周转率,主要反映企业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周转速度快,会节约流动资产,等于相对扩大资产投入,增强企业盈利能力;而延缓周转速度,需要补充流动资产参加周转,形成资金浪费,降低企业盈利能力;
    c) 资产负债率,主要反映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
    我们首先计算出企业的资产报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资产负债率得分。然后将它们按5:3:2的比例加权平均,得出企业质量总得分并排名,选择在行业上市公司中排名前50%的公司作为首选。
    本基金认为,通过上面核心竞争力、成长性和企业质量三个方面的综合评价而选择出的企业将会充分反映本基金"核心成长"的投资理念,同时再辅以科学、全面的风险控制,可以有效保障本基金实现长期稳定增值的投资目标。在本基金的个股选择中,所选择的公司股票将至少具备上述三个方面标准中的一个。
    3、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管理
    久期管理是债券组合管理的核心环节,是提高收益、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利率水平的变化对债券投资的收益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本基金在综合分析中国
    宏观经济、财政金融政策和市场状况的基础上,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当预期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适度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期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适度提高组合久期,在有效控制风险基础上,提高组合整体的收益水平。
    (2) 期限结构配置
    由于期限不同,债券价格变化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也不同,本基金将在确定组合久期后,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进行期限结构的配置。主要的配置方式有:梯形组合、哑铃组合、子弹组合。
    (3) 确定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主要体现在对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实现债券组合收益的优化。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之间,以及各个市场内不同债券类型之间的选择。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 个债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重点考察各券种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沪深300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认为,该指数能够满足本基金的投资管理需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收益的特征。一般情形下,其风险和收益均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得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9)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的融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计方法: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如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则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6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第(六)款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七)款及第(八)款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支主动型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为目的,通过重点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且能保持持续成长的行业和企业,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