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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告日期:2007-06-15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日期:2007年6月15日
重要提示
1、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07年6月4日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157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自2007年6月18日至2007年7月8日,通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不低于2亿份,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超过100亿元(不包括利息)。
如果募集首日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100亿元,或者在募集期首日后的其他时间, 如果将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100亿元,本基金将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如果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100亿元,本基金可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办理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直销中心和各代销机构下属代销网点。
7、登记注册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注册机构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于开户申请日后的第二日对投资人的开户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的开户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登记注册机构的确认为准。
8、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认购金额不设级差。
9、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即不得撤销。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通过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7年6月15日《证券时报》等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www.ymfund.com)
13、有关代销机构的代销城市网点、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4、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010-63105559,400-6508808)和当地代销机构业务咨询电话。对位于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63105559,400-6508808)或北京直销中心电话(010-63102987),垂询认购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企业创新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
560003
3、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
4、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率
(1)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0%,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2)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区间 费率
50万元以下 1.0%
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0.8%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7、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优势企业和潜在优势企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实现较高风险水平下的较高收益。
8、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不低于2亿份,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超过100亿元(不包括利息)。
9、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0、“比例确认"的处理方式
为了基金日后平稳投资运作和建仓的需要,本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对基金总规模实行限量。
(1)募集期内认购申请不超过100亿份(含100亿份)的情形: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的总份额不超过100亿份(含100亿份),则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高于100亿份的情形: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的总份额超过100亿份,则采用比例配售的方式对募集期内最后一日(T+1日)已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不予确认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T日(含T日)前已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根据先到先得原则予以全部确认。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如果募集期第一日就超过100亿,募集期内当日(T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0亿元/募集期内当日(T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人募集期内当日(T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内当日(T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如果募集期第T+1日(T≥1)才超过100亿,募集期内当日(T+1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0亿元-T+1日前全部认购总额)/募集期内当日(T+1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人募集期内当日(T+1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内当日(T+1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募集期内最后一日(T+1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期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例: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募集期内最后一日(T+1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为98.888888%。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10,000×98.888888%=9,888.89元
净认购金额=9,888.89/(1+1%)=9,790.98元
认购费用=9,888.89-9,790.98=97.91元
认购份额=9,790.98/1.00=9,790.98份
未确认金额=10,000-9,790.98-97.91=111.11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790.98份基金份额。未确认金额111.11元将于本基金募集结束后退回投资者账户。
11、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益民基金管理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本公司直销中心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部分或本公司网站。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
代销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部分。
12、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07年6月18日到2007年7月8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募集期满后,若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达到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募集期结束时,若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三个月内,本基金若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将按前款规定依法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自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注册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三十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与各代销机构网点接受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在500元人民币以上(含500元)的认购申请。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即不得撤销。
三、直销中心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公开发售期间9:30-16:00(含周六、周日)。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开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本公司直销中心接受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申请。
3、已在我公司直销中心成功开立了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还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须先在该代销机构处开立交易账户。
4、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办理认购申请。
5、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6、在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活期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结算账户。
7、请有意在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ymfund.com)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8、直销网点与代理销售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直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
(1)投资者可以到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选择在直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交易账户卡由直销网点当时交给投资者,以便其进行认购。
(3)个人投资者:
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若有印鉴章请预留;
◆如有代理人,则:
A、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B、投资人本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代理人一起亲自到直销网点,填制“授权委托书",办理代理手续;或投资人本人和代理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然后代理人持其身份证件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代理手续。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网点办理开户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银行卡是指银行借记卡。
(4)机构投资者:
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经办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印签卡》三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5)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到直销网点办理基金账户确认手续。
2、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崇文门支行
银行账号:200701040009277
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宣武门支行
银行账号:1989012710001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开户时分配的清算编号(客户编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3)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4)投资者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基金账户卡;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①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②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在募集期截止日16: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四、代销机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认购必须事先在代销机构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本基金各代销机构均可接受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注册(具体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二)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时间:2007年6月18日—2007年7月8日9:00———16:00(含周六、周日)。
2、个人投资者
(1)事先办妥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机构投资者
(1)事先办妥中国农业银行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投资者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 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
5)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4、注意事项
(1)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必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农业银行的说明为准;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中国农业银行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三)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通过华夏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1)开户和认购时间:募集期间9:00———16:00(含周六、周日)。
(2)办理开户申请
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华夏银行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 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
5)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办理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华夏银行借记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4)注意事项
1)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必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投资者必事先办妥华夏银行借记卡或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3)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华夏银行的说明为准;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华夏银行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通过北京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北京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的办理
个人投资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表》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代销银行指定的本人银行卡。
机构投资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资金账户或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书;
4)被授权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户申请表。
(3)在认购本基金前已经开立了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4)认购申请的办理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认购申请表》(签章);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3)代销银行指定的本人银行卡。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5)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要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没有代销银行指定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可根据代销银行的办卡程序在代销银行当场办理,但建议有意认购的个人投资者提前办理;
3)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指定银行卡、资金账户或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4)机构投资者需要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5)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3、通过深圳发展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1)业务办理时间
深、沪证券交易所工作日,交易时间:9:00至15:00。
周六、周日或节假日可受理个人投资者的业务申请,但该交易视为下一交易日申请,且不能撤销。
(2)交易渠道
深圳发展银行任一网点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3)开立基金帐户手续
个人投资者,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管证、武警证等,以下简称“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户申请表
3)投资者本人的发展借记卡及密码
4)若非投资者本人亲临开户,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预留印鉴卡及预留印章
6)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7)其他
4、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中间业务交易帐户应提交下列材料:①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② 填妥的《中国邮政中间业务交易帐户开户申请书(个人)》。
2)基金业务加办:加办基金业务时应提交下列资料:①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等);② 填妥的《中国邮政基金业务申请表》;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存折;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基金交易卡。
3)提出认购申请
在开立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中间业务交易帐户并加办了基金业务后,可口头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基金交易卡。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帐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办理业务后第三个工作日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TA开户和认购业务是否确认成功。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成立时才能确认。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接受机构投资者认购业务。
(4)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说明为准。
2)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
5、其他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包括中信建投证券、银河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中信证券、联合证券、南京证券、东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山西证券等。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1:30,13:00-15:00(部分证券公司11:30—13:00照常受理)(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机构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在认购本基金前已经开立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5)认购申请的办理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 / 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6)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要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个人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基金名称:“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60003"。
4)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验资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投资人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注册机构的记录为准,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折合成基金份额,登记在投资者名下。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募集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过程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自基金募集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的验资与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若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自获得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募集失败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者。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92号
设立日期:2005年12月12日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公司网站:www.ym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公司网站: http://www.abchina.com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宣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电 话: 010-63102987
传 真: 010-63100588
联系人: 孟旭
公司网站:www.ym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9
公司网站:http://www.abchina.com
中国农业银行全国指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如有变化请以当地中国农业银行公告为准)。
3、其他代销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联系电话:(010)85238422
华夏银行以下27个城市的275个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南京、无锡、苏州、杭州、温州、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济南、烟台、聊城、昆明、玉溪、石家庄、太原、大连、沈阳、重庆、青岛、成都、西安、乌鲁木齐、天津、福州、呼和浩特。
(2)北京银行
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B座首层)
联系电话:(010)66426466
北京银行在北京市的121个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3)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8811
深圳发展银行以下18个城市的230多个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广州、佛山、珠海、海口、上海、南京、温州、杭州、宁波、成都、重庆、昆明、北京、大连、天津、青岛、深圳、济南。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以下35个城市4000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申购业务: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投资者可以拨打邮政储蓄咨询电话:1118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65个城市的167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扬州、苏州、杭州、嘉兴、绍兴、湖州、德清、金华、兰溪、台州、温州、丽水、合肥、马鞍山、福州、南昌、烟台、郑州、武汉、襄樊、宜昌、荆门、长沙、广州、佛山、顺德、汕头、湛江、中山、廉江、南宁、桂林、海口、重庆、江津、成都、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银川、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济南、深圳、珠海、东莞、揭阳。
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咨询电话:(010)680166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6)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联系电话:(0755)82493561
联合证券以下18个城市的34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手续:深圳、广州、上海、南京、北京、成都、哈尔滨、济南、南昌、十堰、长沙、沈阳、牡丹江、长春、海口、合肥、仪征、杭州。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021)625808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28个省、市、自治区100个主要城市的163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任丘、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东莞、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余姚、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
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400888866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联系电话:(010)84588266
中信证券在以下21个城市的41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业务:上海、苏州、如皋、徐州、南京、常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绍兴、西安、天津、广州、深圳、佛山、中山、东莞、大连、长沙、北京。
(9)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联系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山西证券在以下18个城市的29个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太原、长治、阳泉、大同、运城、朔州、离石、汾阳、忻州、晋中、临汾、介休、晋城、北京、上海、深圳、西安、宁波。
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山西证券咨询电话:0351-8686868。
(1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点: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联系电话:(021)50588876
东海证券在以下9个城市的16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长沙、洛阳、溧阳、常州、青岛、南京。
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咨询电话4008888588进行咨询。
(1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公司总机:(010)65183888
公司网站:中信建投证券网 www.csc108.com
中信建投证券在以下20个省、市,64个城市的116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佛山、清远、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上饶、郴州、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西安、兰州、金昌。中信建投投证券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12)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公司总机:025-83367888
南京证券网址:www.njzq.com.cn
南京证券在以下8个城市17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销售业务:南京、上海、镇江、连云港、南通、江阴、常熟、张家港。销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南京证券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3)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公司服务电话:0571-96598
金通证券在以下12个城市37个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销售业务:杭州、北京、上海、深圳、金华、义乌、湖州、临安、诸暨、温岭、嘉兴、海宁。销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信金通证券咨询电话:0571-9659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五)登记注册机构
名 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宣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 话:010-63105556
传 真:010-63101178
联 系 人:慕娟
(六)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1、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2、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14号楼1405市(200120)
3、负责人:廖海
4、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5、联系人:廖海
6、电话:021-51152098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818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818室
法定代表人:腾英超
经办注册会计师:梁晓燕 边雨辰
电 话:010-83915599
传 真:010-83915077
联 系 人:边雨辰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故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故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故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季度不超过三次,每年不超过十二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优势企业和潜在优势企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实现较高风险水平下的较高收益。
(二)投资理念
只有那些不断创新的企业才能成为全球经济中的优势企业,才能分享到经济全球化的成果。本基金力求把握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结构性机遇,积极挖掘企业的创新溢价和优势溢价,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将投资于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优势企业以及潜在的优势企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40%-90%,债券资产为基金资产的5%-55%,权证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撤销;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