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7年第2号)
公告日期:2007-07-09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69号文批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6年5月24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7年5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7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 指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
合同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机关对其的修订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通知》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披露特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别规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法并依据本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
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个人投资者 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 指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
构投资者 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中列明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将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工作日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
交易的交易日
开放日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天 指 公历日
月 指 公历月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元 指 人民币元
投资指令 指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服务费 指 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销售服务
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账户 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每万份基金净 指 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收益
基金7日年化 指 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收益率
基金转换 指 投资者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
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托管 指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同一基金账户
下的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资计划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定媒体 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站及其他
媒体
指定报刊 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网站 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
不可抗力 指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一)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楼
(三)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楼
(四)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五)总经理(代):张健
(六)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七)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八)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九)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十)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十一)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十二)联系人:吴涛
(十三)电话:021-38619999
传真:021-38619888
(十四)股权结构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柳亚男先生,195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分行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管处副处长、山东证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等职。2002年至今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鲁国锋先生,1969年生,经济学博士,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上海久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久事公司综合策划部经理等职,现任上海久事公司资产经营部、投资发展部经理。
董事曲为民先生,1957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烟台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科长、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科长、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等职。现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
董事付光明先生,196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审计师。曾任湘西自治州审计事务所副所长、所长职务。现任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孙健先生,1953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教授。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副教授、中国科学院副教授、教授、管理工程系主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电子工业部部长顾问组顾问、政策法规委员会委员、人教司研究员等职。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
独立董事任辉先生,1945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山东菏泽商业局会计科长、山东经济学院院长等职。
独立董事吴育华先生,1944年生,天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任天津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和信息管理与管理科学系主任,现为中国运筹学会副理事长、天津市运筹学会理事长、并任多家大学兼职教授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二)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波先生,监事。1957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经济师。曾先后担任吉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吉首市副市长,现任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慧英女士,监事。1963年生,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山东省二轻厅工艺美术总公司财务部主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总部总经理。
孙江先生,监事。1965年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企业法律顾问。先后任职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职于上海久事公司。
张虹霞女士,监事。1955年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财务科、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等职。现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监事兼企业审计处处长。
刘国华女士,监事。1970年生,博士。曾在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从事国际融资转租赁、外汇信贷等工作。2002年8月至今在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
(三)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
总经理(代):张健先生,1966年生,管理学硕士。1988年至1992年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技部、资金计划部工作;1992年至1993年,就职于北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担任业务部负责人;1993至2002年,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存款证券处、基金托管部,先后任部门经理、副处长、处长等职。2002年3月至今,先后担任公司运营总监、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职,2005年7月起,担任公司代总经理。
督察长:甘世雄先生,1963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MBA),博士研究生在读。曾任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从事股份制改造及股票发行、购并重组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2004年至今担任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张旭伟,男,1975年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在东方证券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投资工作,在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8月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原基金经理肖侃宁,自本基金成立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8月离职。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张健
委员:杨峰、张珣、路志刚、张旭伟、刘晓康
张健先生,现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
杨峰先生,现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张珣先生,研究总监,万家公用事业基金基金经理
路志刚先生,万家保本增值基金和万家和谐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张旭伟先生,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刘晓康先生,万家基金管理公司研究总监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暂行规定》以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四)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1、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2、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4、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5、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6、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4日
7、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8、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9、注册资本:42亿元人民币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联系人:郑鹏
12、电话:010-85238418
13、传真: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基金托管部内设市场综合室、交易管理室和稽察室3个职能处室,并在上海、深圳分行设立2个托管分部。基金托管部共有员工14人,全部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2005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截至2007年3月末,已托管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基金、万家货币市场基金、诺安中短债基金、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基金等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5 只其它受托资产产品,托管各类资产规模 65.93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华夏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 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部、监察室。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督
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督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督职权。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 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 门,专责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和内控制度的检查。
(四)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华夏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 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 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五)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六)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华夏银行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 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 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3、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进行监督和核查;
4、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5、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具备《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本基金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总经理(代):张健
联系人:娄明
电话:021-38619999 传真:021-38619888
客服电话:400-888-0800、021-68644599
客服传真:021-38619968
网址:www.wjasset.com
(二)代销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电话:010-85238038
联系人:刘伟娜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 深圳发展银行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82080714
联系人: 周勤
客服电话: 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编:518040
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2024184、 0531-82024147
传真:0531-82024197
联系人:傅咏梅
网址:www.qlzq.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金芸
客服电话: 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http://www.gtja.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郭京华
客服电话:010-68016655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1、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电话:(0431)96688-99 0431-5096733
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公司网站: http://www.nesc.cn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电话:021-65076608*557
传真:021-65081069
联系人:刘永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http://www.962518.com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3888-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6、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7、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 岳献春
联系电话:010-85252605
传真电话:010-85252655
联系人:杨甦华
客服电话: 0371-67639999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18、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层
法定代表人:蒋辉
电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1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袁红彬
电 话:(025)84457777-721
邮政编码:210002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5F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 021-68634518
联系人:陈伟
客服电话:021-68865020或当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公司网址:www.xcsc.com
(三)除上述销售机构外,投资者亦可通过“上证基金通”办理本基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基金简称:万家货币;基金代码:519508),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开通“上证基金通”业务的上交所会员均可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联系人:刘玉生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288号7楼
负责人: 林东模
联系电话:021-58799970
传真: 021-58872507
经办注册会计师:林东模 冯家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4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6]69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永久存续。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06年4月19日到2006年5月18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2,437,395,340.4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7,569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5月2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投资者亦可通过“上证基金通”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与赎回,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开通“上证基金通”业务的上交所会员均可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二)投资者应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等详细信息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第一款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四)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本基金的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五)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本基金已于2006年6月2日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在下一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申购、赎回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2、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三)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本基金不设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第(一)至(三)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四)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以书面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三)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一)本基金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本基金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以1.00无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
(四)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
(五)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例二:
假设某投资者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该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六)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三:
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且假设该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15.00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5.00=10,015.00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一)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处理
1、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回。
3、巨额赎回的通知和公告: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赎回。
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该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暂停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果发生申购或赎回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三)如果发生申购或赎回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四)如果发生申购或赎回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间进行转换。
基金转换的开始时间、转换条件、数额限制和费率等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始时间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自2006年9月1日起,投资者可到华夏银行代销本基金的营业网点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申请。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包括强制执行、继承、捐赠或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柜台办理。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保本金稳妥和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资金的流动性储备,并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取主动式投资管理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组合的高变现力与当期收益最大化。
三、投资范围
(一)现金;
(二)通知存款;
(三)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四)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五)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七)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投研团队提供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策略分析报告、固定收益类债券分析报告、定量分析报告、风险测算报告等。
(二)决策程序
1、资产配置计划的拟定
基金管理小组根据利率预测报告,于每月月末拟定下月的资产配置计划。
资产配置计划的拟定,是根据投研团队对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变化的研究与分析,以及据此作出的对短期未来市场利率的预测报告,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小组制定资产配置计划。该计划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比例、期限结构配置、品种选择等。
如果基金管理小组认为影响利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资产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资产配置计划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管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依据,是投研团队提供的各类研究分析报告、利率预测报告、基金管理小组提供的资产配置计划、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小组对该计划进行风险测算后的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小组绩效评估人员对投资组合中类属配置、期限配置、品种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的归因分析报告。
3、资产配置计划的实施
资产配置计划的实施,由基金管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计划规定限制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基金管理小组将根据未来可预测资金流动状况,合理管理组合现金头寸,保证组合流动性。
4、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管理小组下达的交易指令,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能。在交易指令执行前,中央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复核,确保交易指令执行后基金各项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各项规定。
5、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管理小组与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小组风险管理人员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确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确保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要求。
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或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基金管理小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调整。
(三)投资管理的方法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的管理中,将通过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和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构建投资组合,谋求在满足流动性要求、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1、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
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对短期货币市场有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变化作出研究与分析,对未来短期内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在科学、合理的短期利率预测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同时,依据对未来短期利率水平的判断,合理调整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将增加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则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满足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前提下,根据各类属资产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确定同类资产中不同品种的配置比例,在保证投资组合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组合收益率。
3、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减少,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市场中仍然会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大收益。
同时,随着市场的发展、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加强对市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四)投资品种的选择标准
在上述组合管理的基础上,基金管理小组也将充分重视根据市场形势灵活把握投资品种的主动选择,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投资品种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1、在相似到期期限和信用等级下,收益率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2、相似条件下,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票据;
3、相似条件下,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根据市场变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低风险、高流动性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七、建仓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低于以下信用评级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信用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评级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1、因基金规模变动、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三)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逆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8)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9)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07年6月1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7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组合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债券投资 168,852,371.99 60.03%
买入返售证券 80,820,000.00 28.7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证券 0.00 0.00%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25,722,486.49 9.14%
其中:定期存款 0.00 0.00%
其他资产 5,880,564.99 2.09%
合计: 281,275,423.47 100.00%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285,800,000.00 8.0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0.00%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0,000,000.00 11.9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0.00%
注:
1、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日的融资余额的合计数,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2、本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4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违规超过180天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违规超过 180天的情况。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号 产净值的比例(%) 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50.46% 11.96%
2 30天(含)—60天 28.01% 0.00%
3 60天(含)—90天 0.00% 0.00%
4 90天(含)—180天 4.02%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4.02% 0.00%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天(含)—397天(含) 27.34% 0.00%
合计 109.83% 11.96%
(四)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国家债券 0.00 0.00%
2 金融债券 70,231,383.89 28.0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231,383.89 28.01%
3 央行票据 78,528,401.99 31.32%
4 企业债券 20,092,586.11 8.01%
5 其他 0.00 0.00%
合计 168,852,371.99 67.34%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10,079,588.22 4.02%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基金投资前十名债券明细
序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号 自有投资 买断式回购
1 04国开17 700,000 0 70,231,383.89 28.01%
2 06央行票据22 200,000 0 19,982,867.12 7.97%
3 07央行票据02 200,000 0 19,564,827.18 7.80%
4 07央行票据15 200,000 0 19,503,693.12 7.78%
5 07央行票据18 200,000 0 19,477,014.57 7.77%
6 06首都机场债 100,000 0 10,079,588.22 4.02%
7 06海化CP01 100,000 0 10,012,997.89 3.99%
注:上表中,“债券数量”中的“自有投资”和“买断式回购”指自有的债券投资和通过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买入的债券卖出后的余额。
(五)“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3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86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648%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1.00元。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20%的情况:无。
3、本报告期内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所投资品种无超出基金合同规定范围的情形,没有需要特别说明和补充的内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4、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交易保证金 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0.00
3 应收利息 706,564.99
4 应收申购款 5,174,000.00
5 其他应收款 0.00
6 待摊费用 0.00
7 其他 0.00
合计 5,880,564.9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07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万家货币市场基金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1)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2) 比较基准收益率(3) 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7年1季度 0.5936% 0.0017% 0.5054% 0.0002% 0.0882% 0.0015%
成立日至2007.3.31 1.7463% 0.0026% 1.6801% 0.0003% 0.0662% 0.0023%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二)万家货币市场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权证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五)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六)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
四、估值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一)本基金资产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三)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同时,基金管理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四)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估值。如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并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四)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一)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四)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七)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