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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全球配置(486001)
0.5220  1.56% 2008-12-03
基金类型:QDII  投资风格:积极成长型
成立日期:2008-02-14  最新规模:24.36 亿份
申购状态:开放  赎回状态:开放

工银全球: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告日期:2008-09-25

基金代码:486001 基金简称:工银瑞信全球配置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11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7]325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2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产品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8年8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08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风险揭示 8
    四、基金的投资 12
    五、基金的业绩 27
    六、基金管理人 27
    七、境外投资顾问 35
    八、基金的募集 39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2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0
    十二、基金的财产 52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5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0
    十八、基金托管人 61
    十九、境外托管人 65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6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79
    二十五、备查文件 79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8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97
    一、绪言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8年8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08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的更新部分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及经授权进行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业务规则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基金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代销机构: 指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开放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国家风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在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情况下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波动风险。影响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产业景气循环周期的不同阶段,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同时,境外证券市场因特有的社会政治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趋势,对特定的负面事件的反应存在诸多差异;另外,部分投资市场如美国、英国、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等。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引起投资风险的增加。
    (2)新兴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涉及海外新兴市场的证券投资,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等)和市场行为的特有的不稳定状态,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6)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波动。汇率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将募集资产转换成外汇并投资于相应证券市场,在收回基金资产时由于汇率的变化导致基金资产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8)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9)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以及全球范围内受惠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以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成果,并为国内投资者提供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路径,获取基金资产长期增值。因此,如果中国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减缓或是结构性困难,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相应下降,将对本基金投资业绩表现带来不利影响。
    (六)其他风险
    1、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大额买卖申报,买卖双方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达成一致后,由交易所确认成交的证券交易。由于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2、金融模型风险
    在证券投资中,对证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通常是以一定的假设、规则和逻辑推理为基础的。这些假设、规则和推理过程即所谓的金融模型。本基金所运用的都是经国内外实践验证的、成熟的金融模型。但是,在基金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3、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开展正回购/逆回购业务时,通常要求交易对手提供相应的证券、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作为将来履行回售其原购入证券或购回其原售出证券义务的抵押物。在证券等抵押物价格出现不利变动,并导致交易对手无法及时、足额履行相关义务时,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为中国国内投资者提供投资全球范围内受益于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公司的机会,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追求基金长期资产增值,并争取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业绩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全球范围内受惠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以及政府债券、回购、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及其他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其中,投资于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的资产为中国公司组合,投资于全球范围内受惠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的资产为全球公司组合,中国公司组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50%,全球公司组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7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政府债券、回购、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及其他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上述股票应在与中国证监会已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截至2008年3月7日,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35个国家或地区,包括:
    北美洲:美国、加拿大;
    南美洲:巴西、阿根廷;
    亚洲: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印度、约旦、阿联酋、泰国、蒙古;
    欧洲:英国、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士、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挪威、列支敦士登;
    非洲:埃及、南非、尼日尼亚;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投资于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以及全球范围内受惠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从而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成果,同时,为中国国内投资者提供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路径,获取基金资产长期增值。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轨道中,一大批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大中型上市公司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这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实力雄厚、盈利能力强、业绩优良,直接受惠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投资于这些公司,可以直接分享中国经济长期持续快速增长的成果。
    同时,随着中国经济总量不断提高,中国经济的增长正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全球范围内许多公司受惠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国经济增长成为这些公司收入与利润增长的动力与源泉。投资于这些公司,一方面可以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全球性跨国企业一般业务遍布全球广泛地区,中国投资者还可以充分分散投资风险,分享全球其他地区经济增长的成果。
    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地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内,或者尽管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其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于中国大陆。
    受惠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是指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与中国大陆存在直接经济交往,且其主营业务收入中至少有或者预期至少有5%来自于与中国大陆相关的业务,或者预期至少10%的利润增长来自于与中国大陆相关因素的公司。
    本基金在选择股票时,重点从中国国内消费、中国进口需求、中国出口优势三个主题识别直接受益中国经济增长的公司。
    (四)投资策略
    1、国家与地区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全球经济形势及中国宏观经济环境进行评价,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国家及地区的资产配置。
    对全球经济形势的评价包括全球经济增长态势、利率周期、汇率预期及商品价格周期等因素,对中国宏观经济的评价包括经济增长驱动因素的分析、总体投资环境分析、经济主要趋势及结构特点分析等方面。
    2、股票选择策略
    (1)备选投资对象确定
    对于全球公司组合部分,以MSCI全球指数(MSCIWorldIndexsm)成份股票为基础,剔除掉与中国经济无关联的成份股票,以及因与中国存在竞争关系而受影响的公司股票;同时,增加其它全球范围内受益中国经济增长的非MSCI全球指数成份股票的公司股票,分别从中国国内消费、中国进口需求、中国出口优势三个主题,识别受益中国经济增长的公司作为备选投资对象。对于中国公司组合,亦分别根据上述三个主题确定重点投资对象。
    本基金所强调的上述三个主题,其具体内容如下:
    1)中国国内消费
    此类公司直接受惠于中国国内市场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持续的城市化进程、强劲的经济及收入水平的提高,年收入超过5000美元的家庭数量高速增长,在这些因素的共同推动下将产生中国国内消费支出的高速增长。同时,中国社会正经历巨大的变化,产生大量新的需求,例如汽车、豪华商品、个人保健、休闲、体育用品、金融服务等。中国国内消费市场的巨大潜力,给全球范围包括中国在内的消费品生产公司带来了超常发展机会。
    2)中国进口需求
    此类公司直接受惠于中国对原材料、机电设备等商品强劲的进口需求。随着中国经济的强劲增长,对原材料、机电设备等的需求将继续保持增长。由于国内资源供给的限制,中国从国际市场的进口需求将保持增长。由于中国的强劲进口需求,那些中国自身供给存在缺口的商品价格将可能保持较高的水平,那些向中国提供原材料,或者向中国提供高技术含量设备的公司,将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而极大受益。
    3)中国制造商品的出口优势
    此类公司直接受惠于以中国为生产基地所制造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出口竞争优势。随着中国逐步从农业型经济转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工业与服务业就业,中国的生产力与增长潜力将继续提高。同时,中国年轻人口正在以不断加快的步伐接受较高的教育,劳动力素质不断提高,这促进了中国制造业技术水平不断升级,中国生产的机电设备等制成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不断增强,中国正日益成为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竞争力的生产与制造基地,向全球其它国家与地区的制成品出口不断增加。许多全球性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建立研发与生产基地,充分利用中国市场劳动力成本及素质等多方面优势,将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出口到全球其他国家与地区。与此同时,一大批本土企业迅速崛起,纷纷走向国际市场,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球性公司。
    (2)上市公司质量及成长潜力考察
    对进入备选投资对象的上市公司,本基金从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特性、治理结构、竞争优势、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等多种基本因素,考察上市公司质量及成长潜力。
    (3)股票估值
    采用红利折现模型及现金流折现模型(DDM/DCF),基于对公司未来长期创造现金流能力的估计,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同时,本基金还将参考HOLT价值评估系统所进行的股票价值评估结果。HOLT是本基金管理人外方股东瑞士信贷独有的公司绩效与价值评估系统。HOLT分析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投资回报率(CashFlowReturnonInvestment,CFROI?),并应用现金流折现(DiscountedCashFlow)模型对股票进行估值。
    (4)股票选择
    在上述估值基础上,分析公司近期与中长期成长性,对所有投资备选对象进行GARP(GrowthatReasonablePrice)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最具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模型投资组合。基于GARP评分的股票选择方法同时考虑股票的成长潜力与价值特性,选择具有成长潜力、同时具有合理市场价格的股票。
    3、组合构建与优化
    基于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特性,对模型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在既定风险水平下追求收益最大,或者在既定的预期收益目标下追求投资组合风险最小。随着市场的变化,本基金还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不断调整与优化。
    4、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持有一些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
    出于股票市场风险对冲的需要,出于回避汇率风险的需要,或者本基金进行套利交易的需要,或者基金管理人从控制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投资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外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本基金进行上述衍生金融工具时,将在对这些衍生金融工具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数量化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避险、套利或其它适当目的交易组合,并严格监控这些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品投资不得用于投机以及放大交易,同时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I.主要衍生产品及基本特性介绍
    本基金投资的衍生品种主要包括如下品种,各品种介绍及基本特性分别如下。
    (1)股指期货
     股票指数期货,简称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等于某种股票指数的点数乘以规定的每点价格。各种股指期货合约每点的价格不尽相同,比如,恒生指数每点价格为50港元,即恒生指数每降低一个点,则该期货合约的买者(多头)每份合约就亏50港元,卖者每份合约则赚50港元。
     股指期货除具有金融期货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对象既不是具体的实物商品,也不是具体的金融工具。而是衡量各种股票平均价格变动水平的无形的指数;一般商品和其他金融期货合约的价格是以合约自身价值为基础形成的,而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是股指点数乘以人为规定的每点价格形成的;股指期货合约到期后,合约持有人只需交付或收取到期日股票指数与合约成交指数差额所对应的现金,即可了结交易。比如投资者在9000点的位置买入1份恒生指数期货合约后,一直将其持有到期,假设到期日恒生指数为10000点。则投资者无须进行与股票相关的实物交割,而是采用收取5万元现金[(10000-9000)×50]的方式了结交易。这种现金交割方式也是股指期货合约的一大特点。
     (2)远期
     远期是承诺以当前约定的条件在未来进行交易的合约,合约中指明买卖的商品或金融工具种类、价格及交割结算的日期。远期合约是必须履行的协议,不像可选择不行使权利(即放弃交割)的期权。远期合约亦与期货不同,其合约条件是为买卖双方量身定制的,通过场外交易(OTC)达成,而后者则是在交易所买卖的标准化合约。
     与期货相比较,远期有如下一些特点:
     1)不在交易所内交易。远期市场没有集中的交易地点,交易方式较为分散。期货在指定的交易所内公开交易,交易所必须能提供一个特定集中的场地,交易所还必须保证让当时的买卖价格能及时并广泛传播出去。
     2)无标准化合约。远期合约对于交易商品的品质、数量、交割日期等,均由交易双方自行决定,没有固定的规格和标准。期货合约是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化合约,对于交易的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到期日、交易时间都有严格而详尽的规定。
     3)无保证金与逐日结算。远期合约交易通常并不交纳保证金,合约到期后才结算盈亏。期货交易则不同,必须在交易前交纳合约金额的一定(如5%-10%)为保征金,并由清算公司进行逐日结算。
     4)头寸结束的方式不同。远期交易由于是交易双方依各自的需要而达成的协议,因此,价格、数量、期限均无规格,倘若一方中途违约,通常不易找到第三者能无条件接替承受权利义务,因此,违约一方只有提供额外的优惠条件要求解约或找到第三者接替承受原有的权利义务。而期货投资的结束可以通过在交易所卖出来实现。
    5)交易参与者以机构为主。远期合约的参与者大多是专业化生产商、贸易商和金融机构。而期货交易更具有大众意义,参与交易的可以是银行、公司、财务机构,也可以是个人投资者。
     (3)互换
    互换(Swap)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交易形式。更为准确地说,互换交易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等价经济价值的现金流(CashFlow)的交易。较为常见的是货币互换交易和利率互换交易。货币互换交易,是指两种货币之间的交换交易,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两种货币资金的本金交换。利率互换交易、是相同种货币资金的不同种类利率之间的交换交易,一般不伴随本金的交换。互换交易与期货、期权交易一样,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金融衍生产品之一,成为国际金融机构规避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重要工具。
    在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潮流的背景下,互换交易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避险和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衍生工具,越来越受到国际金融界的重视,用途日益广泛,交易量急速增加。近来,这种交易形式己逐步扩展到商品、股票等汇率、利率以外的领域。由于互换合约内容复杂,多采取由交易双方一对一进行直接交易的形式,缺少活跃的二级市场和交易的公开性,具有较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从事互换交易者多为实力雄厚、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国际性金融机构,互换交易市场基本上是银行同业市场。国际清算银行(BIS)和互换交易商的国际性自律组织国际互换交易商协会(ISDA),近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指引和准则来规范互换交易,其风险管理越来越受到交易者和监管者的重视。
    II.组合避险策略
    衍生品种的应用不仅为低成本、快速地实施投资战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还能够对投资风险进行套期保值,构造套利投资组合增加投资收益。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本基金使用衍生品种的主要投资策略如下:
    (1)组合避险投资策略
     1)股票持仓和卖空策略。当证券市场调整或个股股价下跌时,由于卖空策略的实施很好地规避了股价下跌的风险;当证券市场上扬或个股股价上涨时,虽然卖空策略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投资损失,当股价进一步上涨至弥补了卖空成本时,投资收益为正。本策略的执行在减少一定额度的投资收益的基础上有效规避了股价下跌风险,消除证券市场或个股意外波动带来的投资损失。
     2)股票持仓和融出证券、股票持仓和融资买空策略。本策略依赖于本基金管理人对未来市场和个股的预测能力。当预测未来市场或个股走势趋强时,实施本策略可以通过融出证券的收益或用融资买空的财务杠杆效应来适当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组合套利投资策略
     1)卖空/买空市场中性策略。本策略充分利用了股票估值差异所提供的投资机会。本基金管理人按如下方式构建投资组合的头寸:对具有较大正α值(正的较大预计超额收益)的股票买空,对负α值(负的预计超额收益)的股票卖空。同时在买空投资组合和卖空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中有效保持两个投资组合的β系数一正一负,且绝对值相等或相当,这样买空头寸和卖空投资正好相互抵消,产生一个市场中性的投资组合头寸,获取套利收益。
     2)卖空/买空市场增强策略。本策略的实施是在卖空/买空市场中性策略的基础上,长期循环不断地买入股票指数期货,同时保持投资头寸与买空头寸和卖空头寸相等。本操作使得投资组合的β系数等于1,投资收益结果虽然同步复制证券市场指数的盈利或损失,但由于组合中卖空和买空头寸的持有带来了正的投资收益。本策略在市场下跌时减少投资损失的同时,增加了市场上涨时的投资收益。
    (3)其他投资策略。其他策略包括出于管理汇率风险需要而进行的汇率互换投资策略;使用衍生品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PortfolioInsurance);使用金融期权(包括权证)构造的各种价差(Spread)策略、各种跨式(Straddle)策略等广泛使用的期权投资策略,等等。
    III.投资方式及频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产品,当这些交易所没有本基金需要的衍生产品时,可采用场外交易市场(OTC)买卖衍生产品。
    本基金采用衍生产品的时间和频率根据基金投资、市场环境、申购赎回等因素决定。
    本基金及时、准确地计算衍生产品的敞口头寸,评估所有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并进行压力测验、敏感性分析等风险评价。采用Delta、Gamma、Theta、Vega、Rho等风险指标监控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并对衍生产品的风险模型进行定期检查。通过信用额度抵押、担保、信用证、保证金等方式来控制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0%×MSCI中国指数收益率+60%×MSCI全球股票指数收益率
    MSCI全球股票指数(MSCIWorldIndexsm)是由摩根斯坦利-巴诺公司(MSCIBarra)编制的具有投资性的全球股票指数,该指数覆盖了包含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反映了全球发达国家股票市场价格走势。MSCI中国指数(MSCIChinaIndex)是由摩根斯坦利-巴诺公司(MSCIBarra)编制的、反映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H股、红筹股等以外币计价的中国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的股票价格指数。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根据本基金长期目前资产配置比例确定了上述两个指数在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权重。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全球股票型基金,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亦高于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购买不动产;
    (9)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10)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1)购买实物商品;
    (12)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3)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4)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5)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6)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本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3)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4)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中国公司组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50%,全球公司组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70%;
    (7)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8)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时,除按照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市场的正常市场惯例外,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1)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限制。
    3、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并监控与不同交易对手的回购交易金额、比例,以评估回购交易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类型。
    4、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5、本基金不得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6、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的,如可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应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的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保留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证券交易
    1、券商经纪人的选择标准
    (1)券商经纪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先进、投资风格与本基金管理人有互补性、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资本市场、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有很强的分析能力,能根据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服务能力。
    (3)券商经纪人能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与其他券商经纪人相比,该券商经纪人能够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
    (4)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及时、准确、高效。
    2、券商经纪人的交易量分配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一家基金公司通过一家券商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的规定,本基金将结合各券商经纪人提供研究报告及综合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每季度对各个券商经纪人进行考核和打分,并根据考核结果拟定交易量分配比例,并至少每月进行调整。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报告(报告数量、质量、时效性、数据和定量)、研究交流、交易执行能力、服务质量等。
    考核主要采取打分制,由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每季度对券商经纪人进行打分,加权平均的结果为每家券商经纪人的得分。
    考核打分计算公式是:研究报告(40%)、研究交流(10%)、交易执行能力(40%)、服务质量(10%)。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同时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原则,对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妥善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08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类投资 1,959,170,282.46 85.03
     其中:普通股、优先股 1,741,491,894.57 75.58
     存托凭证 217,678,387.89 9.45
     房地产信托 - -
     基金 - -
    2 固定收益类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掉期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货币市场工具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0,334,116.70 13.90
    7 其他资产 24,600,791.26 1.07
    N 合计 2,304,105,190.42 1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股票投资及存托凭证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香港 571,559,107.73  25.29 
    美国 482,422,198.34  21.35 
    韩国 203,730,544.55  9.02 
    新加坡 119,895,493.74  5.31 
    澳大利亚 103,360,726.13  4.57 
    瑞士 78,018,879.57  3.45 
    英国 76,551,791.83  3.39 
    德国 72,031,530.25  3.19 
    印度尼西亚 69,437,648.70  3.07 
    挪威 43,164,799.09  1.91 
    荷兰 32,325,840.17  1.43 
    法国 23,244,230.11  1.03 
    泰国 19,608,930.61  0.87 
    日本 18,216,335.95  0.81 
    南非 16,560,820.52  0.73 
    加拿大 16,403,563.17  0.73 
    马来西亚 12,637,842.00  0.56 
    注:以上统计为股票投资与存托凭证的合计统计。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446,472,178.39 19.76 
    金融 302,720,991.59 13.40 
    银行 119,368,827.15 5.28 
    多样化金融 68,542,944.31 3.03 
    房地产 59,164,704.57 2.62 
    保险 55,644,515.56 2.46 
    基础材料 254,537,614.67 11.27 
    信息技术 221,013,849.97 9.78 
    软件服务 98,424,357.00 4.36 
    硬件设备技术 96,776,817.97 4.28 
    半导体及半导体设备 25,812,675.00 1.14 
    工业 183,678,131.23 8.13 
    资本货物 164,238,300.52 7.27 
    商业服务及供给 19,439,830.71 0.86 
    消费者非必需品 174,519,069.83 7.72 
    耐用品及服装 56,678,985.08 2.51 
    汽车及组件 54,037,560.46 2.39 
    消费者服务 46,308,574.25 2.05 
    零售 10,725,170.67 0.47 
    媒体 6,768,779.37 0.30 
    消费者常用品 159,700,910.65 7.07 
    食物、饮料及烟草 139,861,608.66 6.19 
    日用产品及个人产品 19,839,301.99 0.88 
    卫生保健 108,786,254.88 4.81 
    药物、 生物工艺学及生命科学 63,918,076.37 2.83 
    卫生保健设备及服务 44,868,178.51 1.99 
    电信服务 88,468,942.93 3.92 
    公用事业 19,272338.32 0.85 
    合计 1,959,170,282.46 86.71 
    注: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决定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对期末的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行业分类。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AU000000BHP4 BHP Billiton Limited -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 澳大利亚 282800 81,897,856.87  3.62 
    2 GB0007188757 Rio Tinto plc - 伦敦证券交易所 英国 56900 46,785,884.12  2.07
    3 CNE1000002H1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证券交易所 香港 8443000 46,615,386.91  2.06
    4 HK0941009539 China Mobile Limited 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证券交易所 香港 491000 45,239,274.86  2.00
    5 US71654V1017 Petroleo Brasileiro S.A. -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109200 43,405,345.07  1.92
    6 ID1000068703 PT Bumi Resources Tbk - 印度尼西亚证券交易所 印度尼西亚 7000000 42,671,160.00  1.89
    7 HK0883013259 CNOOC Limited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香港证券交易所 香港 3538000 41,742,956.43  1.85
    8 US6778621044 LUKOIL Explores -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54700 37,050,286.04  1.64
    9 CNE1000002L3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Limited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证券交易所 香港 1527000 36,650,047.71  1.62
    10 US3682872078 OAO GAZPROM -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91200 36,281,895.36  1.61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无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无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034,217.82
    3 应收股利 2,997,101.89
    4 应收利息 430,995.81
    5 应收申购款 138,475.7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计 24,600,791.26 1.0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未持有本基金。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2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截至2008年6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4.14% 0.76% -4.37% 1.09% 0.23% -0.3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7.30% 0.80% -8.95% 1.30% 1.65% -0.50%
    注: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人民币计价,包含人民币升值等因素产生的效应。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成立日期:2005年06 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夏洪彬
    联系电话:010-58698918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瑞士信贷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凯生先生:董事长,博士。1975年起从事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成本预算管理工作,1985年进入银行,历任中国工商银行监察室副主任、规划信息部主任、深圳分行行长,199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99年9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2004年9月再次兼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2005年10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现为武汉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十六届委员会副主任。 
    Anthony Nimeh Iliya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6-2000年任General Re Financial Products首席执行官、总裁及董事会成员。2000-2003年任Newtonmore Advisors Limited伦敦董事总经理及合伙人,负责投资及募集资金。2004年任Cumulus Capital Sal贝鲁特主席及投资管理及财务顾问公司总经理,服务位于中东国家的高资产值的个人及家庭。2005年1月-2006年9月,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6年10月至今任瑞士信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副主席,亚太区资产管理部主管及董事总经理,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太区管理委员会成员。 
    David Peter Walker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78年至1983年任职于J.P.Morgan,负责跨国企业的资金管理咨询研究的推广及进行,以及推广及执行债务融资;1983年至1990年任职于Bankers Trust,先后担任资本市场部发起成员、执行董事及美国资本市场部主管、负责亚太区(日本除外)的银行及证券业务;1990年至2003年5月,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担任执行董事、证券产品业务主管、投资银行部主管等职;2003年6月至今私人投资者,并兼任几家英国公司的董事。 
    陈晓燕女士:董事,学士。1982-1984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会发局。1984-198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营业处处长。1986-1998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副主任。1998-1999年任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部主任。1999-2001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总经理。2001年1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李扬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89-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2003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 
    牛大鸿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95-2000年ASIAN MERCHANTS PTE LTD副总经理、总经理。1999-2000年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副总裁(兼)。2000年至今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执行总裁。 
    孙月英女士:董事,学士。1998-2000年中远集团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00年2月-2000年12月中远集团总公司, 副总会计师。2000年12月至今,任中远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 
    赵跃女士:董事,硕士。1987-1990年在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4-1998年在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1998.01-1998.09 任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1998-2002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证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2002-2004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2004年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企业年金中心总经理。
    郭特华女士: 董事, 总经理, 博士。1989-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1998-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历任处长,副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
    张衢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1997年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1998-2000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党委书记。2000.11-2005.10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2008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党委委员(2008.05起不再担任党委委员职务)。
    Salman Shoaib先生:监事,硕士,1986-1988年美国银行,金融机构团队研究员。1992-1994年Khadim Ali Shah Bukhari & Co.,董事会董事、企业融资负责人。1994-1997年Shoaib资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1989年加入瑞士信贷,先后就职于英国投资银行部和亚洲投资银行部。2000-2005年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董事总经理,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战略团队负责人。2005年至今,瑞士信贷资产管理部门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董事总经理。
    李西贝先生:监事,大专。1998-2001年中远工业公司人事部经理。2001-2002年中远(集团)总公司党组纪检组审理处处长。2002-2005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副总经理、监察室副主任。2006年至今中远(集团)总公司纪检工作部副部长、监察室副主任。
    秦红,监事,学士。1990年7月至1992年1月,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担任资金计划部业务经理;1992年1月至1998年1月,任职于日本蚌物屋株式会社,历任海外事业部经理、中国业务首席代表;1998年1月至2006年1月,任职于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2月,任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2007年3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渠道营销部总监。
    刘坤,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准会员。于2002年至2007年,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高级经理;2000年至2002年,任职于环球太阳海网络电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财务经理;1998年至2000年,任职于北京东方龙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1995年至1998年,任职于北京康拓科技开发集团总公司,担任主管会计。1991年至1994年,任职于北京康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担任主管会计。2007年11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会计。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碧艳女士: 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戴勇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3年至1995年任职于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1995年至1998年任职于华夏证券公司,担任交易部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5年任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兴华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常务副总经理。
    夏洪彬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2003年任职于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担任高级风险分析师、副总裁;2003年至2005年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曾担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Tremont对冲指数基金指数的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副总裁、董事。
    肖在翔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980年至1982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1984年至2007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历任储蓄部储蓄业务处处长,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10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担任公司高级顾问。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郝康先生,毕业于澳大利亚莫纳西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超过12年海外金融从业经历。1995年5月至1997年8月,任职于美洲银行,担任高级经理。1997年9月至2000年8月,任职于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01年2月至2004年6月,任职于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任职于北京博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和财务总监。2007年8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2008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材料科学和技术经济双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法国马赛经济科技法律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和法学硕士学位;并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和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1998年3月至1999年9月,任职于中海信托,担任证券投资部分析员。2001年5月至2001年9月,任职于法国雷诺机车集团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01年9月至2006年10月,任职于法国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巴黎总部和香港公司。2001年9月至2002年8月,担任国际协调发展部亚太区主管;2002年8月至2004年11月,担任结构基金部基金经理;2004年11月至2005年12月,担任亚太结构基金投资主管;2005年12月至2006年10月,担任亚太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2006年10月25日至2007年8月28日,任职于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QFII基金投资经理。2007年8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11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副总经理戴勇毅先生。
    成员:权益投资部总监杨建勋先生,副总监张翎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文鸣先生,研究部总监詹粤萍女士,专户投资部基金经理吴刚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购买不动产;
    (9)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10)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1)购买实物商品;
    (12)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4)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合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One Cabot Place, London, E14 4QJ, United Kingdom
    成立时间:1982年12月2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是瑞士信贷集团旗下的机构和共同基金资产管理部门,具有长期的全球资产管理专业经验。
    作为世界顶级银行之一,瑞士信贷为全球客户提供投资银行、私人银行和资产管理服务。瑞士信贷由瑞士信贷集团全资控股,瑞士信贷集团是全球顶级的金融服务公司,其总部位于苏黎世。截至2008年3月31日,管理的资产已达13,960亿美元。瑞士信贷集团在瑞士上市,并以美国存托股票(ADS)的形式在纽约上市。截至2008年3月31日,集团市值约为566亿美元。
    瑞士信贷集团的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历史可追溯到1935年。从那时起,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开始为全球客户提供从投资建议到年金方案的所有投资管理服务。悠久的传统、丰富的经验、积极的创新和优良的业绩的使瑞士信贷成为全球投资者的理想选择。瑞士信贷的投资能力覆盖全部资产类型,包括股票、固定收益债券、商品期货以及多资产类别,以及房地产、对冲基金、私人股权及波动性管理。
    截至2008年3月底,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在23个国家拥有近2809名员工;截至2008年3月31日,资产管理规模达到6,070亿美元。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以全球一体化网络的形式进行运作,以期向全世界客户提供瑞士信贷最好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运用瑞士信贷集团作为世界顶级金融服务机构之一的多样服务与深度资源开展投资管理和服务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C. Robert Shafir 先生,资产管理业务的首席执行官,也是瑞信美洲区首席执行官,在纽约工作。他是瑞信和瑞士信贷集团执行董事会的成员,并且是美洲首席执行官管理委员会主席。在其资产管理业务首席执行官职位上,Shafir 先生负责银行全球所有的资产管理运营。他作为美洲首席执行官的职责,包括与投资银行业务部、私人银行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和共享服务部协作,以在美洲实现瑞信的整体策略带来的利益。在这两个职位上,他都与业务领导进行紧密协作,确保银行向我们的全球客户提供一流服务。2007年8月,Shafir先生从雷曼兄弟公司加入瑞信,他在雷曼兄弟工作了17年,曾担任股票部主管及执行委员会成员职位。他还担任其它高级职位,包括欧洲股票部主管和股票交易全球主管,并扮演重要角色,帮助雷曼股票业务发展成为全球的、以机构为重点的部门。 在此之前,他在摩根斯坦利定息产品部门中的优先股业务分部中工作,Shafir 先生在Lafayette 学院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从哥伦比亚商学院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Cesar Perez先生,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业务的董事总经理,在伦敦工作。同时也是资产管理部的全球股票主管及欧洲股票主管。Perez 先生于2007 年从M&G 投资管理公司加入瑞信,他在M&G 领导了一个欧洲股票投资组合经理团队。Cesar 职业生涯中前九年是在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起初专注于西班牙股票,而后来其范围扩展到了整个欧洲。Perez 先生从马德里大学获得了工商管理和工业管理学位。
    Paul Griffiths先生,现任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伦敦)公司的执行董事,在伦敦工作。同时,Griffiths先生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投资官,负责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的全球固定收益业务,并且是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在加入瑞士信贷之前,Griffiths先生任职于AXA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全球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及该公司英国分公司首席执行官。此外,Griffiths先生负责管理资产规模达2200亿欧元的资金管理,并在全球范围内管理11个固定收益投资团队。在加入AXA之前,Griffiths先生在多家公司直接负责固定收益团队和资产的管理,包括在Investec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在担任基金经理时,Griffiths先生曾获得AAA基金评级,并获得多项奖励。Griffiths先生于1989年毕业于纽约大学,获物理学学士学位。
    J.C Perrig 先生,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伦敦)公司执行董事,在伦敦及苏黎士工作。Perrig先生现任瑞士信贷资产管理EMEA兼瑞士总监,并且为公司管理委员会以及董事会成员。Perrig先生于2006年4月加入瑞士信贷;此前,任职于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担任EMEA及亚洲国际资本市场部总监。在加入美国银行之前,Perrig先生在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任职8年,担任多种职务,包括欧洲公司债务管理部、现金及金融衍生品部总监。
    Gary Withers先生,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业务的董事总经理和副董事长,在伦敦工作。在资产管理部中,他是全球投资者部的主管,也是该部门管理委员会的成员。Withers 于2007 年加入瑞信。之前,他是Norwich Union Life 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这家公司是英国最大保险公司英杰华(Aviva)的独资人寿保险子公司。在2001 年加入英杰华之前,Gary在美林投资管理管理公司英国业务部及其前身水星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过多个高级职位。它在英国和欧洲的零售和机构市场都有经验。Withers 先生从INSEAD 获得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毕业与剑桥大学Penbroke学院。
    Mark Tickle先生,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欧洲SFO部(伦敦和苏黎世)董事,在伦敦工作。Tickle先生现任战略、规划与内控部的全球总监。Tickle先生于2005年3月加入瑞士信贷。此前,Tickle先生任职于JP Morgan,担任JP Morgan(欧洲)首席投资官(CFO),率领总部位于伦敦和卢森堡的投资团队;此外,Tickle先生还曾任该公司的卢森堡与欧陆财务总监。
    (三)本基金产品投资的主要人员情况
    Boon Hong Yeo先生, 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洲区(日本除外)总裁,拥有20年投资管理经验。Boon先生曾任职于Indosuez资产管理公司,并于1994年加入Credit Lyonnais 资产管理公司(Nicholas Applegate及CMG First State的前身),担任投资总监;AIB Bovett投资总监。Boon拥有管理亚洲地区及国家基金的丰富经验,其管理的新加坡/马来西亚基金过去1至5年业绩在同类基金中表现优异。1984年,Boon先生获得温莎大学商业学士学位;1986年,获英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学(工商管理)学位。
    Patrick Kolb博士,助理副总裁,目前在瑞士信贷担任全球股票投资基金经理。Patrick先生于2001年毕业于苏黎世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专业:金融学),此后在苏黎世大学瑞士银行学院担任研究助理和博士研究生。Patrick先生于2005年获得博士学位。
    (四)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1.就全球公司组合国家与地区资产配置提供投资建议,报基金管理人批准;
    2. 建立备选股票投资对象备选库,报告基金管理人批准,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进入投资对象备选库中股票相应的研究报告;
    3. 对拟建议重点投资的股票提交投资建议及相应研究报告与分析模型,报基金管理人批准;
    4. 就全球公司组合的构建提交投资建议;
    5.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在管理人所指定境外投资地的市场上进行交易;
    6.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签署与境外资产交易相关的合同;
    7.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进行境外资产所涉及的上市公司代理投票;
    8.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执行其它与境外资产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缩小以上职责范围。 
    境外投资顾问不得将以上职责委托给第三方;但是,境外投资顾问可以聘请关联方提供有关的投资顾问服务,以及可以聘请代理人(包括关联方)提供必需的行政或配套服务,但是境外投资顾问应对受托方提供的服务承担全部责任。
    八、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7]325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首次募集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08年1月3日至2008年2月1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最高不超过220亿份,募集金额最高不超过220亿元。具体限售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认购费 M<100万 1.5%
     100万≤M<300万 0.9%
     300万≤M<500万 0.6%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二)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认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认购份额=(9,852.22+5)/1.00=9,857.2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57.22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2月14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商业银行、外汇市场及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与清算支付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8年3月2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08年5月1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1)申购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申购开放日当天作为T日,并在T+2个工作日对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3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赎回开放日当天作为T日,并在T+2个工作日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3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T+10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可接受个人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申购申请,具体申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3%,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申购费 M<100万 1.6%
     100万≤M<300万 1.0%
     300万≤M<500万 0.8%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人民币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3%,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赎回费 持有期<1年 0.5%
     1年≤持有期<2年 0.3%
     持有期≥2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6%)=49,212.60元
    申购费用=50,000-49,212.60=787.40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46869.14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869.14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人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个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个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个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规模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申购。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2个工作日可查询转托管结果,投资者可于T+2个工作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5、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如遇有调整,另见相关公告)
    3、办理场所 
    截至2008年8月13日,本基金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网点办理定期定额投资申请。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扣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如需要变更收款帐户,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及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及其授权的境外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开放日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正常交易的非开放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截止时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资产估值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T+1日上午9:00(T+1指工作日)。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不存在交易所交易价格,则根据行业通用权威报价系统的报价进行估值。
    (2)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其他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外汇汇率的确定
    外币币种对人民币的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当日公布的汇率为准;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没有公布的其他外币,其对人民币的汇率取彭博系统估值日北京时间16:00的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六)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承担的责任。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截止时间后计算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双方在核对时,由于双方会计系统原因容许差异在基金份额净值的0.5%以内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项中的第(3)小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3)小项条款、第3项中的第(2)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首次募集初始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不少于一次,每年收益分配至多4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采用中文。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估值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境外投资顾问发生变更;
    10、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11、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
    12、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6、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7、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8、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9、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0、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21、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2、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3、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4、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5、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6、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7、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8、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