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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典配置:变更国债投资比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6-04-25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国债投资比例的公告
《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第(四)条投资策略第2点一级资产配置规定,"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中的国债投资之和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已不做限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征求托管行意见,基金管理人取消中信经典配置基金国债投资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在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中新增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规定,并对基金合同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相关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此公告。
附:《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一、取消原基金合同第十四章"基金的投资"第四条"投资策略"第2条"一级资产配置"的部分内容,"其中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中的国债投资之和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新增"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取消原基金合同第十四章 "基金的投资"第六条"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第2条"投资限制"第(2)项,"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新增"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