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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161610)
0.6940  1.76% 2008-12-04
基金类型:LOF  投资风格:积极成长型
成立日期:2007-04-30  最新规模:55.98 亿份
申购状态:开放  赎回状态:开放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公告日期:2007-04-30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
    重要提示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通宝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7日证监基金字[2007]113号文核准的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宝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7年4月30日起,由《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是股票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集中申购。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通宝基金              指通宝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型              对包括通宝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通宝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8043
    联系人:秦燕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12500万元人民币。
    经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64号)、中国商务部(商外资资审字[2006]0788号)审核批准,本基金管理人原股东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20%股权全部转让给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经基金管理人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64号)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原股东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20%股权全部转让给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中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权转让给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权转让给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现已办理完毕,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权转让给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本次股权变更前,本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上述转让事项全部变更完成后,本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将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4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孟立坤先生,董事长,1962年生,中共党员,工学博士。1995年起曾就职于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级)。
    刘承运先生,董事,1947年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高级经济师,1996年7月至今任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焦锋先生,董事,1946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兰州炼油化工总厂总会计师;广东核电集团财务部经理;大亚湾核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高洪星先生,董事,1962年9月出生,高级经济师,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信贷主任、深圳发展银行爱华支行行长、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大厦支行行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珠海分行行长、国泰君安证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
    曹凤岐先生,独立董事,1945年生,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企业管理案例研究中心主任、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投资基金法立法工作组副组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马金声先生,独立董事,1943年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主任兼金银管理司司长、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
    强力先生,独立董事,1961年生,现任西北政法学院教授、法学二系(经济法系)副主任、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金融证券法研究中心主任。
    吕秋梅女士,董事、总经理,1963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历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吴冶平先生,董事、督察长,1962年生,硕士,经济师。曾在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发行部工作,历任深圳市安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部门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部总监、基金普惠基金经理助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2、监事
    程燕春先生,监事,1966年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市城东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监察室案件检查处正科级监察员、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市场处负责人、监管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吕秋梅女士,董事、总经理,1963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历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刘模林先生,副总经理,1969年生,华中理工大学机械工程硕士。具有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部经理、花桥证券营业部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策略和行业研究员、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现同时担任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冶平先生,董事、督察长,1962年生,硕士,经济师。曾在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发行部工作,历任深圳市安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部门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部总监、基金普惠基金经理助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4、基金经理
    刘模林先生,1969年生,华中理工大学机械工程硕士。具有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部经理、花桥证券营业部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策略和行业研究员、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现同时担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文涛先生,1968年生,大学本科。具有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项目工程师、深圳新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师、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部门副总经理、招商证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现同时担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吕秋梅女士、副总经理刘模林先生、首席分析师冯宇辉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监郝继伦先生、机构理财部总监陈晓生先生组成。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5、依法发售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6、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7、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8、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2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21、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2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9、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3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1、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1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 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为人民币51,662.42亿元,客户存款为人民币44,915.66亿元,2006年上半年实现税前利润人民币328.14亿元。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家》2006年公布的全球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中,名列中国银行业榜首,在世界大银行中列第11位。中国建设银行在《福布斯》2006年全球领先企业榜中为第65名,列中国第二位。在《亚洲周刊》2006年7月公布的亚洲银行300强排名中,中国建设银行在"利息收入净值最高的银行"和"纯利最高的银行"两项排名中均列第一位,被誉为"亚洲最赚钱的银行"。此外,在2006年度《亚洲金融》亚洲最佳公司评选中,中国建设银行入选"最佳管理公司"、"最佳公司管治"、"最佳派息承诺"排行榜。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等8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工作,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等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等4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本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异常情况,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后,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张权
    联系电话:(0755)26948040
    传真:(0755)26935005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室
    邮编:100032
    联系人:宋雅萍
    联系电话:(010)88091528转161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7层I、J单元
    邮编:200120
    联系人:林文兵
    联系电话:(021)58402858转201
    传真:(021)58402858转333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 号投资广场22、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7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傅洋
    联系人:娄爱东  周群
    经办律师:娄爱东  周群
    联系电话:(010)85262828
    传真:(010)8526282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大街6号北海万泰大厦802-8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发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通宝基金转型而成。
    2007年4月2日,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通宝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通宝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7日证监基金字[2007]113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调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同时基金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通宝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基金的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7年5月11日至2007年5月25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三)销售方式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集中申购(称为"场外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内,暂不开放场内集中申购。
    (四)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集中申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
    2、场外集中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提交申购申请的,适用优惠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集中申购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集中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费集中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只有部分获得成功确认,则按有效集中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集中申购费用。
    3、集中申购申请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2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3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验资结束日为原通宝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使得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再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通宝基金持有人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份额拆分后,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拆分结果进行公告。
    5、场外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对于在集中申购期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手续费=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申购资金集中申购期间的利息,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计算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对于办理场外集中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6、"末日比例确认"的处理方式
    为了基金平稳投资运作的需要,本基金管理人在集中申购期内对基金集中申购总规模实行限量100亿份。
    (1)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不超过100亿份(含100亿份)的情形:若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总份额不超过100亿份(含100亿份),则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高于100亿份的情形:若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总份额超过100亿份,将对集中申购期内最后一个申购日之前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申购日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期末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 = (100亿元 - 集中申购期内申购末日之前有效申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末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集中申购期内有效申购金额不足100亿元,该笔申购将按照100%比例全部确认,对应申购费率为1.2%,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利息2.00元,基金集中申购价格每份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集中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 - 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2.00)/1.00=9,883.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9,883.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集中申购期内有效申购申请金额超过100亿元。若该笔申购申请发生在集中申购期末日之前,该笔申购将按照100%比例予以确认,投资者得到的申购份额同例一。
    若该笔申购申请发生在集中申购期末日,且本次集中申购期末日之前有效申购申请金额达到90亿元,申购末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为40亿元,投资者得到的申购份额确认比例为(100 - 90)/40 = 25%,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为2,500.00元,其对应的集中申购费率为1.2%,集中申购转份额利息为0.11元,基金集中申购价格每份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10,000×25%=2,500.00元
    净申购金额=2,500.00/(1+1.2%)=2,470.36元
    申购费用=2,500.00-2,470.36=29.64元
    申购份额=(2,470.36 +0.11 )/1.00=2,470.47份
    未确认金额=10,000-2,500.00=7,500.00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2,470.47份基金份额。未确认金额7,500.00元将于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后退回投资者账户。若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间多次申购该基金,其有效申购申请将按照单笔有效申请确认比例计算单笔有效申购申请份额。
    7、场外集中申购的限额
    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进行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万元。本基金集中申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和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外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内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自通宝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日常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通过场外或场内)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场外赎回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场内赎回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300份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财产。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5%
    M≥500万 单笔1000元
    (2)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年 0.5%
    1年≤T<2年 0.25%
    T≥2年 0
     注:上表中, 1年以365天计算。 
    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 -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970 份,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970×1.016=98521.52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52-1477.83=0.65 元
    (2)场外申购
    申购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 -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1)场内赎回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 个月,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 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5%=51.25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可得到10198.75 元净赎回金额。
    (2)场外赎回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 年半,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10,250 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25%=25.63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25.63=10,224.37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可得到10,224.37元赎回金额。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默认为延期赎回处理。
    ③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依靠技术自主创新、领先的经营模式或优势的品牌、渠道等因素获得业绩持续高速成长,从而推动中国经济结构提升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结构性的高速增长;通过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长,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各类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0~3%;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为5%~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5%。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把握中国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趋势,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和行业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作出资产配置和组合构建。在辨明所属资产类别,区分不同类别资产基本性质的基础上,确定对股票、债券及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和股票资产在不同行业的投资比例,完成资产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价的上升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于企业盈利的不断增长。在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许多企业在一定时期表现出较高的成长性,但只有企业在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品牌、渠道、成本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才能保持业绩持续高速成长,而这些企业正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目标和获得长期超额回报的基础。
    (1)初步筛选:选择前一年换手率或成交量处于全A股市场前80%的股票作为本基金选股的流动性指标;选择前一年流通市值的平均规模处于全A股市场前80%的股票作为本基金选股的市值指标;利用以上流动性指标和市值指标选择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备选股票库基础库。每季度末对以上指标统计一次,根据统计结果对原有基础库进行调整。
    (2)成长性公司筛选:本基金以PEG为核心指标,综合三方面财务指标分析进行筛选
    l 历史成长性指标:过往两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每股EBITDA增长率等等
    l 未来成长性评价指标:未来两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未来两年每股收益的增长率(G)、预测动态市盈率、PEG(静态市盈率/未来一年每股收益的增长率)
    l 盈利能力指标:过往两年平均投资回报率(ROIC)、过往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
    (3)企业领先性分析:本基金管理人运用"融通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估体系",对前两步选择出的公司进行定性分析。定性指标主要包括:经营模式、行业地位、人(管理层过往业绩评估、公司核心竞争力评估)、财(管理能力评估)、物(市场空间、科技创新能力评估)、环境(行业环境和政策环境评估)、市场经济专利(区域垄断、政策垄断、资源垄断、技术优势、营销优势、品牌优势)以及公司分红派息政策;与此同时,我们还运用企业生命周期识别系统识别企业所处生命周期。最后从重点公司中精选出在以下三方面的价值评估中最具优势的股票,作为重点投资标的。
    l 具有技术自主创新优势、领先的经营模式、优势的品牌渠道和值得信赖的管理层;
    l 盈利能力较强且具有优良增长潜力;
    l 估值水平具有吸引力。
    (4)行业配置
    本基金行业配置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按照"自上而下"的投资方式,充分借鉴历史统计规律和产业发展路径,把握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增长的变迁趋势,在剖析行业竞争结构、盈利模式、周期性和景气度的基础上判断各行业未来成长前景,并以此为主要依据实现行业子类的优化配置。
    通过行业配置达到优化资产配置,减少个股分析失误,提高风险收益比的作用。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我们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采用三级资产配置的流程
    (1)久期管理
    根据对利率趋势的判断以及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确定各类债券组合的组合久期策略。
    (2)类属配置与组合优化
    根据品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六个子市场。在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状况、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
    在久期和类属配置确定后,根据优化调整的策略,我们将选择下列三种期限结构配置方法之一构建组合:
    子弹组合:现金流集中在投资期到期日附近;
    杠铃组合: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通过因素分析决定个券选择 
    从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我们重点关注:期限相同或相近品种中,相对收益率水平较高的券种;到期期限、收益率水平相近的品种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券种;同等到期期限和收益率水平的品种,优先选择高票息券种;预期流动性将得到较大改善的券种;公司成长性良好的转债品种;转债条款优厚、防守性能较好的转债品种。
    为控制组合的整体风险,在选择可转换债券时我们遵循以下限定条件:债券溢价不超过15%、银行担保、公司连续三年盈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权证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谨慎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20%  
    沪深300指数由市值规模大、流动性强和良好基本面的3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涵盖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债,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产品,其预期收益与风险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0~3%;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为5%~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其中,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分红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发售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发售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