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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动力先锋(161609)
1.0560  1.25% 2008-12-04
基金类型:股票型  投资风格:稳健成长型
成立日期:2006-11-15  最新规模:34.46 亿份
申购状态:开放  赎回状态:开放

融通动力先锋:招募说明书

公告日期:2006-09-27

             融通动力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9月7日证监基金字[2006]183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动力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融通动力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融通动力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动力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融通动力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融通动力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8043
    联系人:秦燕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12500万元人民币。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59号文核准,目前的股权结构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2006年1月13日,河北证券被中国证监会决定实施行政整顿,由行政整顿工作小组行使公司管理职权。目前,该公司仍处于行政整顿期。)、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孟立坤先生,董事长,1962年生,中共党员,工学博士。1995年起曾就职于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级)。
    刘承运先生,董事,1947年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高级经济师,1996年7月至今任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焦锋先生,董事,1946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兰州炼油化工总厂总会计师;广东核电集团财务部经理;大亚湾核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高洪星先生,董事,1962年9月出生,高级经济师,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信贷主任、深圳发展银行爱华支行行长、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大厦支行行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珠海分行行长、国泰君安证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
    曹凤岐先生,独立董事,1945年生,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企业管理案例研究中心主任、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投资基金法立法工作组副组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马金声先生,独立董事,1943年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主任兼金银管理司司长、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
    强力先生,独立董事,1961年生,现任西北政法学院教授、法学二系(经济法系)副主任、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金融证券法研究中心主任。
    吕秋梅女士,董事、总经理,1963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历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吴冶平先生,董事、督察长,1962年生,硕士,经济师。曾在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发行部工作,历任深圳市安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部门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部总监、基金普惠基金经理助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2、监事
    程燕春先生,监事,1966年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长期在中国建设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市城东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监察室案件检查处正科级监察员、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市场处负责人、监管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吕秋梅女士,董事、总经理,1963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历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刘小山先生,副总经理,1970年生,硕士学历,曾任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期货部副经理、期货部经理;君安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裕华、基金裕元、基金裕隆基金经理,纽约大学访问学者。
    吴冶平先生,董事、督察长,1962年生,硕士,经济师。曾在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发行部工作,历任深圳市安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部门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部总监、基金普惠基金经理助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4、基金经理
    陈晓生先生,1972年生,经济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就职于中信集团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证券投资部交易员、期货业务负责人、股票投资经理助理、股票投资经理。2003 年2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融通新蓝筹基金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副总监,现任机构理财部总监同时兼任日兴黄河基金融通模拟组合组合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吕秋梅女士、副总经理刘小山先生、首席分析师冯宇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张英飚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监刘模林先生组成。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 年9 月17 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286,509,130,026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61人,平均年龄30 岁,9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1998年2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5年12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4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38只。托管资产规模年均递增73%。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履约类产品等九大类13项产品的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环球托管人》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监控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在全行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监控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稽核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的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监控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监控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监控实施
    (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 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 实行岗位分离制度;
    (4)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1998年2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 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 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财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张权
    联系电话:(0755)26948040
    传真:(0755)26935005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室
    邮编:100032
    联系人:宋雅萍
    联系电话:(010)88091528转161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7层I、J单元
    邮编:200120
    联系人:林文兵
    联系电话:(021)58402858转201
    传真:(021)58402858转333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 陈辛
    联系电话:021-63371293
    客服热线:021-962888
    传真电话:021-63370777
    联系人:张浩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 国泰君安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金芸、杨薇
    服务热线:400-8888-001、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5)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电话:021-50367888
    客服热线:021-962506
    传真:021-50366868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6) 兴业证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7) 申银万国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热线:021-962505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 曹晔
    公司网址: www.sw2000.com.cn
    (8)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330003)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电话:0791-6289771
    传真电话:0791-6289395
    联系人:万齐志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9)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4457777-721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 或 025-845798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0)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1)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电话:025-83367888-4101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胥春阳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7888-4101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12)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电话:0510-2831662
    客服热线:0510-2588168
    传真:0510-2831589
    联系人: 袁丽萍
    公司网址: www.glsc.com.cn
    (13) 信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钱凯法
    电话:025-84784765
    传真:025-84784830
    联系人:舒萌菲    025-84784782
    公司网址:www.thope.com
    (14) 华安证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联系电话:0551-5161666
    联系人:唐泳
    公司网址:www.huaans.com.cn
    (15) 联合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电话:0755-82492190
    客服热线:400-8888-555;0755-25125666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范雪玲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6)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热线:020-87555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7) 国信证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转2181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 林建闽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
    (18)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楼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服务热线:0755-82288968
    联系人:高峰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19)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八卦岭三路平安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电话:0755-82440136
    传真:0755-82433794
    服务热线: 95511、0755-82440136
    联系人:苗永华
    公司网址:www.pa18.com
    (20)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郑辉
    联系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服务热线: 95511、0755-82440136
    联系人:金春
    公司网址:www.jyzq.com.cn 
    (21)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511
    服务热线: 0755-269511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公司网址:www.cmsc.com.cn
    (22)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   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电话:010-62267799-6416
    传真:  010-62294470
    联系人:  张智红
    客户服务热线:010-62267799-6789
    公司网址: www.ehongyuan.com.cn
    (24)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联系电话:0431-5096710
    传真:  0431-5680032
    联系人:  高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96688-0;0431-5096733
    公司网址: www.nesc.cn
    (25)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电话:010-64482828-39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800-810-8809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6)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7)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068
    联系人:王宝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敖敬东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7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傅洋
    联系人:娄爱东  王琪
    经办律师:娄爱东  王琪
    联系电话:(010)85262828
    传真:(010)8526282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邮编: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肖峰 陈玲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06年9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83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6、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投资人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认购时缴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①前端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前端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500万 0.80%
    500万≤M<1000万 0.20%
    M≥1000万 单笔1000元
    ②后端认购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后端认购费率
    T<1年 1.60%
    1年≤T<2年 1.20%
    2年≤T<3年 0.80%
    3年≤T<4年 0.40%
    T≥4年 0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选取前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投资人选取后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对应认购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前端认购费用 =100,000×1.2%=1,200.00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0-1200=98,800.00元
    认购份额 =(98,800+50)/1.00=98,850.00份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1.00=100,050.00份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万元。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人在T+5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财产。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0.90%
    500万≤M<1000万 0.30%
    M≥1000万 单笔1000元
    后端申购费率:
    持有时间(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80%
    1年≤T<2年 1.35%
    2年≤T<3年 0.90%
    3年≤T<4年 0.45%
    T≥4年 0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选择前端费用模式申购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采用前端费用模式申购融通动力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000.00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6,000.00×1.5%=9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90.00=5,910.00元
    申购份数=5,910.00/1.200=4,925.00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6,000.00元,获得4,925.00份融通动力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投资人选择后端费用模式申购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采用后端费用模式申购融通动力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000.00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1.200=5000.00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前端费用方式的,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前端费用模式下的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元=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0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00元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 赎回份额 × 最小值(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持有期满2年,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0.80%,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0元=12,000元
    后端认购费用 = 10,000×1.000×0.80%=80元
    赎回费用=12,000×0=0元
    赎回金额=12,000-80-0=11,920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 赎回份额 × 最小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人选择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请申购,经确认,获得后端费用类别下的基金份额20,000份,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1年后该投资人申请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值为1.4元,该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4=14,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2×1.35%=162元 
    赎回费用=14,000×0.25%=35元 
    赎回金额=14,000-162-35=13,803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主动式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制造业和服务行业(本基金的行业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制定,并根据其更新而相应更新)中价值暂时被市场低估的股票,分享中国工业化深化过程中两大推动经济增长的引擎--"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和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高速成长,力争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优于业绩基准的回报,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稳定且丰厚的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 60 %-95%,债券为 0%-40%,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0-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其中股票资产不低于80%投资于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上市公司。债券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金融债、可转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和次级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证券投资过程就是识别风险、管理风险的过程。投资组合收益一方面来源于有效地管理风险,另一方面来源于辨识投资机会。本基金管理人相信,始终如一地遵循规范的、经历史检验在长期中表现良好的既定投资策略,可以获得稳定性良好、可持续性强的长期资本增值。
    1、股票投资理念
    (1)价值成长投资
    价值低估和业绩增长是推动股价上涨的核心动力。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和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是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两大动力,这两个行业中的价值成长型上市公司兼具良好的盈利性和成长性,长期成长前景良好,代表着中国经济增长的方向,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通过投资于制造业和服务业两大领域中价值暂时被市场低估的股票,可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高速成长硕果,获得丰厚的资产增值。
    (2)投资中国制造业和服务业两大经济推动力、分享高速增长
    经济和行业轮换是价值变化的主要决定因素,而行业子类是影响股价波动的关键因子,注重行业配置可提高胜率,获取长期超额收益。我们相信,在中国工业化深化阶段,作为经济主要推动力的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和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将是高速发展的产业领域,其增长速度将持续高于GDP增长速度,是我们理想的投资选择。
    (3)稳健投资
    追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是本基金的收益与风险配比目标。贯彻稳健投资策略,运用"风险调蓄"技术等方法努力降低组合波动性,将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是我们坚持的重要原则。
    2、债券投资理念
    本基金债券投资强调在对宏观经济、利率趋势、债券市场体系化研究的基础上挖掘低风险套利机会和价值低估品种,实现主动式投资,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1)在体系化研究平台支持下进行宏观经济研究与利率预期分析
    宏观经济影响利率走势,是影响债券市场的关键因素,采用缜密的研究,可以对经济运行趋势与利率变化趋势进行判断和预测,进而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在不同的情景预期下,可以通过组合久期的调整将利率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
    (2)主动把握市场投资机会与严格风险控制相结合
    实证研究表明,交易所市场仍未达到弱式有效,而银行间市场由于交易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其效率更是远低于交易所市场。市场的低效性是积极投资策略得以应用的基础。通过体系化的研究可以发现市场的失衡之处,发掘偏离价值的品种,并及时捕捉由此带来的投资机会。与此同时,债券市场是低风险、低收益市场,短期内的暴涨暴跌不是我们的目标,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才是我们的一贯追求,稳健的投资目标决定了我们不会因追求短期收益而放弃整体风险的控制。
    (3)基于组合优化思想的多模型策略调整
    我们将给定久期的优化组合投资方式作为债券投资的基本策略,即在体系化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债券组合的组合久期,然后根据不同条件(包括凸度、收益率、流动性等)综合优化来构建组合,努力降低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实现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的合理匹配。
    (四)投资策略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互相印证的投资策略,贯彻基金管理人"识别风险、管理风险"的投资理念,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资产配置策略
    在秉承价值成长投资、稳健投资的基础上,本基金适度主动配置资产,系统有效控制风险,最大程度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区间如下:
     股票 债券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本比例 95% 0% 5%
    资产调整区间 60-95% 0-40% 不低于5%
    本基金运用"风险调蓄"技术降低组合的波动性,提高收益水平。"风险调蓄"技术是融通公司在外部专家帮助下成功开发的投资风险管理工具,它基于对股票市场风险波动周期性的理解与把握,借助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工具评估市场的风险程度,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股票仓位权重,平滑市场波动风险,降低组合的波动性,同时努力提高收益水平。
    证券市场的市场风险呈现出在低风险区域和高风险区域交替波动的特征。这种交替波动同时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风险周期性特征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特征之一。现代投资管理技术已经基本能够达到对证券市场风险的周期性波动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并达到在大概率事件水平上的理解与把握。    
    股票市场风险的波动范围可划分为低度风险和高度风险区域。"风险调蓄"技术通过两个管理级别实现优化配置,即通过运用"战略性风险调蓄"和"战术性风险调蓄",调整股票的配置比重,从而达到平滑市场风险,提高收益的目标。
    战略性风险将市场波动分为"战略介入期"、"波段操作期"和"战略回避期"三种状态,战术性风险将市场波动分为"战术介入期"和"战术回避期"二种状态。在评估战略风险时,我们通过甄别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宏观环境风险评估、数量化市场风险预警系统评估、市场估值水平风险评估等方法判定市场所处风险状态;在评估战术性风险时,我们运用数量化市场风险预警系统评估、市场供求关系风险评估、政策风险评估等手段判定市场的战术性风险。
    风险调蓄技术的应用
    战略风险评估结果 战术风险评估结果 股票仓位目标配置比例
    战略介入期 战术介入期 95%
     战术回避期 80-95%
    波段操作期 战术介入期 80-95%
     战术回避期 65-80%
    战略回避期 战术介入期 60-75%
     战术回避期 60%
    2、组合构建
    A、股票组合构建
    本基金股票投资强调行业子类配置和精选个股的有机结合,并应用行业评估方法和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估体系挖掘盈利能力较强且具有良好的长期成长前景的股票,同时对公司盈利增长潜力及合理估值水平做出评估,从而选择出价值被市场暂时低估且成长性良好的投资标的。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尊重历史统计规律,在充分借鉴国际经济和产业发展路径的基础上,把握中国经济增长结构及各经济增长动力的变迁趋势,在剖析制造业和服务业的竞争结构、盈利模式、周期性和景气度的基础上判断各行业子类未来成长前景,并以此为主要依据实现行业子类的优化配置。基金管理人运用"竞争力分析体系"和"融通行业景气识别系统"提高行业子类配置能力。
    (2)精选行业子类中优势企业的择股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子类积极配置的基础上,坚持精选行业子类中优势企业的择股策略。基金管理人运用"融通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估体系"选择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和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各行业子类中最具投资价值的企业。个股选择流程如下:
    ① 初步筛选:选择前一年换手率或成交量处于全A股市场前80%的股票作为本基金选股的流动性指标;选择前一年流通市值的平均规模处于全A股市场前80%的股票作为本基金选股的市值指标;利用流动性指标和市值指标选择流动性排名位于制造业和服务业前75%的公司作为投资备选股票库基础库。每季度末对以上指标统计一次,根据统计结果对原有基础库进行调整。
    ② 基本面因素分析:基金管理人运用"融通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估体系"选择制造业和服务业中盈利能力较强且具有良好的长期成长前景的价值成长企业作为投资标的。本基金运用"融通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估体系" 筛选出投资备选股票库二级库,主要包含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个部分。
    ● 定性指标主要包括:经营模式、行业地位、人(管理层过往业绩评估、公司核心竞争力评估)、财(管理能力评估)、物(市场空间、科技创新能力评估)、环境(行业环境和政策环境评估)、市场经济专利(区域垄断、政策垄断、资源垄断、技术优势、营销优势、品牌优势)以及公司分红派息政策;与此同时,我们还运用企业生命周期识别系统识别企业所处生命周期。
    ● 定量指标主要包括:盈利性(边际利润率变动分析、净资产收益率变动分析、经营成本比较分析)、成长性(销售收入及息税前利润变动分析)、安全性(现金流量分析、负债率分析)等。
    ③ 精选股票及价值评估:在投资备选股票库二级库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组织内外部各种研究资源,进行重点公司的深入研究和跟踪调研。重点公司研究主要关注管理层诚信度及管理能力、治理结构、公司分红政策、行业中的公司比较、未来股本扩张规划以及未来增长是否明确、是否可持续等关键要素。最后从重点公司中精选出在以下三方面的价值评估中最具优势的30-50只股票形成本基金的投资备选股票库一级库,作为重点投资标的。
    ● 具有市场经济专利且管理层值得信赖;
    ● 盈利能力较强且具有优良增长潜力;
    ● 估值水平具有吸引力。
    基金管理人运用"个股估值水平风险评估体系"以及"股票价格运行风险评估系统"的评估投资备选股票库一级库中各公司的估值风险和股票价格运行风险状况,并以此确定个股配置权重。"个股估值水平风险评估体系"包含行业子类估值比较、历史估值比较、全市场估值比较和绝对估值比较。"股票价格运行风险评估系统"将"风险调蓄"技术运用于个股,把股票价格运行风险分为高风险和低风险两种状态,通过评估判定个股所处风险状态,作为确定个股投资权重的辅助性参考指标。
    B、债券组合构建
    在债券投资上,我们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采用三级资产配置的流程
    (1)久期管理
    根据对利率趋势的判断以及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确定各类债券组合的组合久期策略。
    (2)类属配置与组合优化
    根据品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六个子市场。在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状况、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
    在久期和类属配置确定后,根据优化调整的策略,我们将选择下列三种期限结构配置方法之一构建组合:
    子弹组合:现金流集中在投资期到期日附近;
    杠铃组合: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通过因素分析决定个券选择 
    从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我们重点关注:期限相同或相近品种中,相对收益率水平较高的券种;到期期限、收益率水平相近的品种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券种;同等到期期限和收益率水平的品种,优先选择高票息券种;预期流动性将得到较大改善的券种;公司成长性良好的转债品种;转债条款优厚、防守性能较好的转债品种。
    为控制组合的整体风险,在选择可转换债券时我们遵循以下限定条件:债券溢价不超过15%、银行担保、公司连续三年盈利。
    C、权证投资策略
    我们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权证价值,谨慎进行投资。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富时A600指数收益率×80%+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收益率× 20%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B-S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盖章复核,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规定后)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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