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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福优先(121007)
0.7350  -0.14% 2008-11-21
基金类型:  投资风格:稳健成长型
成立日期:2007-07-17  最新规模:30.00 亿份
申购状态:暂停  赎回状态:暂停

瑞福优先:基金合同

公告日期:2007-07-05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设立募集 14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6
    第六部分 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 17
    第七部分 瑞福进取的上市与交易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27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延期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81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2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3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8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级、基金
    的设立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瑞福优先的申购与
    赎回、瑞福进取的上市与交易、基金的投资、基金
    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
    合同的延期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的终止与清
    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瑞福
    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瑞福
    优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与《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瑞福进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瑞福
    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投瑞银”)
    UBS Global AM 指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
    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
    份额和普通级基金份额
    瑞福优先 指本基金的优先级基金份额
    瑞福进取 指本基金的普通级基金份额
    本金差额 指《基金合同》期满并清算,当清算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加上每份瑞福优先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基金
    份额面值时,两者之间的差额
    基准收益率 指本基金为每份瑞福优先设定的在《基金合同》存
    续期内每年优先获得的收益分配上限
    基准收益 指每份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率所对应的收益分配金额
    基准收益差额 指每份瑞福优先在某一个会计年度的实际基准收
    益分配与其应分配的基准收益之间的差额
    
    超额收益 指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在满足瑞福优先基准收益(包
    括截止权益登记日瑞福优先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内
    尚未弥补的基准收益差额)分配后的剩余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上市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瑞福进取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
    存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瑞福优先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满一年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T 日(或T 年) 指办理基金业务的申请日(或办理基金业务所在的
    会计年度)
    T+n 日(或T+n 年)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或自T
    年起不包含T 年的第n 个会计年度)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代销机
    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瑞福优先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代销机
    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瑞福优先基金份
    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
    后,瑞福优先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用于记录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或股票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
    的业务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
    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得到的本基金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估计
    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
    价值的一个估计,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
    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蓝筹股票,分享中国证券市场成长收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瑞福优先”)和普通级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简称“瑞福进取”)。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分级的规定详见本《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六、基金的设立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份额总额上限为60亿份,其中,瑞福优先与瑞福进取的募
    集份额上限分别为30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申购或赎回瑞福优先基
    金份额。
    九、瑞福进取的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瑞福进取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
    十、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基金运作方式转换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瑞福优先”)和普通级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简称“瑞福进取”)。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
    配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外,每份瑞福优先和每份瑞福进取享有
    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
    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
    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
    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
    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为瑞福优先特设基准收益率,其对应的收益分配金额称为基准收益,
    其中,基准收益率及基准收益均以基金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优先满足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分配,超出瑞福优先基准收
    益分配的剩余部分(称为“本基金当期的超额收益”,简称“超额收益”)由瑞福
    优先和瑞福进取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共同参与分配。在此收益分配安排
    下,瑞福优先以较低比例的超额收益分配权换取优先获得基准收益部分的分配
    权,从而将呈现出较低收益和较低风险的综合特征;瑞福进取则通过对瑞福优先
    的基准收益优先分配权的让渡,获取较高比例的超额收益分配权,在此过程中,
    瑞福进取的预期收益与风险都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放大,从而将表现出高收益与高
    风险的特征。
    本基金为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实现及其投资本金的安全提供多种保护机制,
    包括基准收益差额累积弥补机制、强制分红机制和有限的本金保护机制等。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1:1。根据基金份额的实际设立
    募集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在1:1 至1:1.1 之间对初始配比进行调整。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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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瑞福优先将每年开放一次,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集中申购与赎回,开放日结束后,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将根据瑞福优先的申
    购份额与赎回份额实际成交确认情况重新进行确定。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9 位,小数点第9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三、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率
    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率是指每份瑞福优先每年优先获得分配的收益率上限。
    瑞福优先的年基准收益率(按基金份额面值计算)每年设定一次,计算公式
    为:
    年基准收益率=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3%
    其中,计算瑞福优先第一年年基准收益率的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
    率;瑞福优先其后各年的年基准收益率的计算中使用的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指其后每年1 月1 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
    准利率。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
    例如,2007 年5 月31 日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06%,则瑞福优先的年基
    准收益率为3.06%+3%=6.06%。
    T 日,瑞福优先在当年截止T 日的基准收益率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截至T 日瑞福优先份额当年基准收益率=年基准收益率×当年截止T 日基金
    实际运作天数/当年实际天数
    四、超额收益分配比例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在优先满足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包括截止权益登记日
    瑞福优先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内尚未弥补的基准收益差额)分配后的超额收益部
    分,由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共同参与分配,每份瑞福优先与每份瑞福进取参与分
    配的比例为1:9。
    五、瑞福优先的投资保护机制
    本基金为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实现及其投资本金的安全提供以下三方面的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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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机制:
    1、基准收益差额累积弥补机制
    如果瑞福优先在T 年的基准收益分配部分未达到其该年的基准收益,则瑞福
    优先当年的实际基准收益分配与其该年基准收益之间的差额(以下简称“基准收
    益差额”)可在基金剩余的存续期内进行优先弥补。如果有多个会计年度存在基
    准收益差额,弥补将从最早出现基准收益差额的年度开始。《基金合同》期满清
    算后仍未得到完全补足的,则尚未弥补的基准收益差额部分不再进行弥补。即T
    年的基准收益差额可以在T+1 年进行弥补,若仍未完全弥补,则可在T+2 年继续
    进行弥补,以此类推,直至《基金合同》期满。
    2、强制分红机制
    如果瑞福优先存在基准收益差额,则在基金满足收益分配的条件下,一旦基
    金的可供分配收益大于或等于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内瑞福优先基准收益差额的最
    低值,则开始对瑞福优先单独进行收益分配,每份瑞福优先的分配金额不低于以
    前各个会计年度内瑞福优先基准收益差额的最低值。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这种分配机制将持续至瑞福优先在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内的基准收益差额全部得
    到弥补为止。《基金合同》期满清算后仍未得到完全补足的,则尚未弥补的基准
    收益差额部分不再进行弥补。
    3、有限的本金保护机制
    本基金为在《基金合同》存续期满时的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提供有限的本金
    保护,即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满并清算时,如果清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低于基金份额面值,且每份瑞福优先的累计分红金额加上清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低于基金份额面值(两者之间的差额称为“本金差额”),则全部瑞福优先的本金
    差额以全部瑞福进取的累计分红金额和清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瑞福进取的基
    金份额乘积二者之间的低值为限进行补足,如果全部瑞福进取的累计分红金额和
    清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乘积二者之间的低值仍然未能完
    全补足全部瑞福优先的本金差额时,则尚未补足的本金差额部分不再进行补偿。
    本基金出现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情形时,如果瑞福优先存在本金差额,本基
    金将根据上述规定对其进行有限的本金差额弥补。
    本基金出现《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并清算的情形时,如果瑞福优先存在本金
    差额,其本金差额将不作弥补;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间内的任一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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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瑞福优先存在本金差额,对于赎回部分的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其本金差额
    也不作弥补。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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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设立募集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份额总额上限为60亿份,其中,瑞福优先与瑞福进取的募
    集份额上限分别为30亿份。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
    售。瑞福优先的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瑞福进取的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可参与两级基金中的某一级基金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瑞福优先和瑞福进
    取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瑞福优先、瑞福进取进行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发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五、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的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
    1、瑞福优先认购份额的计算
    瑞福优先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2)瑞福进取认购份额的计算
    瑞福进取的认购份额总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每个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比例确认
    基金管理人对两级份额的认购申请制定了比例确认方式,具体规则见相关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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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瑞福优先、瑞福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2、募集的基金总份额和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分别达到核准规模
    的80%以上。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第六部分 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瑞福优先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时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集中申
    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
    年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二、集中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开放日集中办理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在每个开放日前,基
    金管理人与主代销机构合作,安排不少于一周的集中申购、赎回期。集中申购、
    赎回期间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具体事宜,参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日办理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机构参见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相关机构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方式办理瑞福优先的集中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瑞福优先的申购、赎回分别以开放日收市后计算的瑞
    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瑞福优先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
    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瑞福优先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瑞福优先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瑞福优先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瑞福优先的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 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瑞福优先的有效赎回申请为基准对瑞福优先的申
    购进行份额限制。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对于申购
    申请,如果经确认有效的申购份额大于赎回份额,则以赎回份额为基准,对全部
    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经确认有效的申购份额少于或等于赎回
    份额,则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瑞福优先的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开放日(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瑞福优先的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六、申购份额的收益分配权
    投资者成功申购的瑞福优先基金份额将继承对应同等赎回份额的收益分配
    权,享受本基金为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实现及其投资本金安全提供的有限保护。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申购瑞福优先的最低金额和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持有瑞福优先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上限。具
    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瑞福优先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瑞福优先基金份额赎回。瑞福优先的赎
    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80%。
    3、瑞福优先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瑞福优先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在办理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的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对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瑞福优先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瑞福优先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瑞福优先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开放日瑞福优先的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2、瑞福优先赎回金额的计算
    瑞福优先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开放日瑞福优先的赎回价格×(1-赎回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开放日瑞福优先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 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计算中的申购赎回价格的确定方法参见本《基金合同》本部分第九、第
    5 点之规定。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基金财
    产的清算参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计算并公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计,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
    一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为简便表述,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AV 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
    PV 指基金份额面值,
    a T 、
    b T 分别为T日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数,
    a R 、
    b R 分别为截止T日每份瑞福优先和每份瑞福进取的累计分红金额(若T日为分红
    除权日,则该次分红金额自T日起相应计入各自的累计分红金额), RV 为截止T
    日每份瑞福优先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尚未弥补的基准收益差额与当年每份瑞福优
    先的应计基准收益之和。
    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基金份额面值
    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PV +MIN【( NAV - PV )×(
    a T +
    b T )/
    a T ,RV 】+{( NAV - PV )×(
    a T +
    b T )-MIN【( NAV - PV )×(
    a T +
    b T ),
    a T × RV 】}/(
    a T +9 b T )
    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PV +9×{( NAV - PV )×(
    a T +
    b T )-
    MIN【( NAV - PV )×(
    a T +
    b T ),
    a T × RV 】}/(
    a T +9 b T )
    (2)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但每份瑞福优先的累计分红金额加上基金份
    额净值大于或等于基金份额面值
    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NAV
    (3)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且每份瑞福优先的累计分红金额加上基金份
    额净值小于基金份额面值
    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MIN【NAV + NAV ×
    b T /
    a T ,NAV +
    b R ×
    b T /
    a T ,PVa
    R 】
    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MIN【NAV ×
    b T /
    a T ,
    b R ×
    b T /
    a T ,PVa
    R - NAV )】}×
    a T /
    b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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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5、瑞福优先申购与赎回价格的计算
    在瑞福优先的开放日,当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基金份额面值时,瑞福优
    先的申购与赎回价格等于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当基金份额净值小于基
    金份额面值时,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价格都等于基金份额净值。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瑞福优先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开放日瑞福优先的申购价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整
    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瑞福优先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开放日瑞福优先的
    赎回价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瑞福优先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开放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瑞福优先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开放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基金投资者瑞福优先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3)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二、拒绝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任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瑞福优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瑞福优先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日予以支付,
    但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瑞福优先的净赎回金额超
    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赎
    回款项的全额支付或部分顺延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款项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按正常程序接受赎回金额不低于相当于该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获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赎回价格为按照赎回价格确认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原则得到的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第七部分 瑞福进取的上市与交易
    一、瑞福进取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瑞福进取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瑞福进取上市交易的规则
    1、瑞福进取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瑞福进取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瑞福进取的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瑞福进取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瑞福进取的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瑞福进取上市交易的费用
    瑞福进取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瑞福进取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瑞福进取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瑞福优先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按照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瑞福进取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 号投资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设立日期:2002 年6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90414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份额的实际设立募集情况和
    每一个开放日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情况,确定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开放日瑞福优先的申
    购与赎回价格和基金份额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瑞福优先
    基准收益率、瑞福优先基准收益差额及其本金差额、开放日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等;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信息披露资料;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当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特定业务的需要将某项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叁仟叁佰肆拾亿壹仟捌佰捌拾伍万零贰拾陆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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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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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级基
    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瑞福优先基准收益
    率、瑞福优先基准收益差额及其本金差额、开放日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价格等;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款
    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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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期满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和基金转换运作
    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外,本基金每份瑞福优先和每份瑞福进取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瑞福进取基
    金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瑞福优先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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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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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或延期《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瑞福优先与瑞福进取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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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
    合计代表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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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 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以及提前终止或延期《基金合同》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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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合计分别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该
    级基金的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合计分别占权益登记日本基
    金该级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以上;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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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定提前终止或延期《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
    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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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同时经参加大会的瑞福优先和瑞
    福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名称
    及其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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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独立进行表决。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同时经参加大会的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或延期《基
    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分别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各自对应级别的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瑞福优先和瑞福
    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分别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各自对应
    级别的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结果应当分别进行清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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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瑞福优先、瑞福进取以及总的基金份额的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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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代表瑞福优先和瑞
    福进取各自的基金总份额的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同时经参加大会的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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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代表瑞福优先和瑞
    福进取各自的基金总份额的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同时经参加大会的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瑞福
    优先和瑞福进取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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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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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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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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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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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蓝筹股票,分享中国证券市场成长收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除股票资
    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本基金投资于沪深300 指数成分股或公告将要调入的
    成分股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到期前的6 个月内,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可不受上述
    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循“价格/内在价值”的投资理念。“价格/内在价值”
    之投资理念是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长期应用并行之有效的投资哲学。虽然证券
    的市场价格波动不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一定会反映其内在价值,即证券
    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当市场价格偏离内在价值时,将会买入或者卖出证券。
    基金管理人充分利用瑞银全球化的投资平台,专注于基本面研究,评估证券
    的内在价值;同时借鉴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共同的研究框架,通过纪律严明的
    投资流程来保证决策的有效性及一致性。
    本基金管理人坚信,高品质的研究、充分的交流和纪律严明的投资流程,能
    够帮助我们实现有竞争力的投资业绩。
    四、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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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的股票投资管理策略,借鉴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
    理经验,在辅助性的主动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精选蓝筹股票构建
    组合,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同时,通过严谨的风险控制管理流程,
    实现风险-收益的最佳配比。
    1、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为主,并通过适度调整类别资产的配置比
    例,减少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比较判别,对股票、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
    益的适度平衡。评估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预期风险收益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制度因素、利率水平、资金供求关系、整体市场估值水平、
    市场预期等。
    此外,本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根
    据市场突发事件、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等所形成的市场波动做战术性资产配置调
    整。
    2、股票投资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决策是:以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全面分析为主,挖掘优
    质蓝筹股票,并使用GEVS 模型等方法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构建股票组合的步
    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筛选价值收益型和成长型蓝
    筹企业,运用GEVS 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结合风险管理,构建股票
    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1)蓝筹优质企业筛选与股票基本面分析
    蓝筹股票是指在A 股市场上市值权重较大,财务健康,具有稳定的盈利与现
    金流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本基金主要从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中精选具有如下特
    征的优质股票:
    ①经营业绩预期持续增长;
    ②市场流动性好;
    ③具备较高红利回报率、具有合理市盈率或低于市场平均市盈率的收益价值
    型股票或具有高速成长潜质,PEG 估值相对较低的成长型股票。
    在筛选蓝筹优势企业过程中,全面的公司基本面分析将贯穿其中。公司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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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的竞争地位、短期和长期
    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状况。
    分析师要说明做出财务预测(包括GEVS 模型输入变量)的重要假设条件,并评
    估这些假设的可靠性,对公司基本面状况做出明确的定性判断和定量研究,给出
    明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2)本基金借鉴GEVS,以合适方法估计股票投资价值
    GEVS 是UBS Global AM 在全球使用了20 多年的权益估值模型。模型分阶段
    考量现金流量增长率,得到各阶段现金流的现值总和,即股票的内在价值。市场
    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幅是基金买入或沽出股票的主要参考依据。本基金在借鉴
    GEVS 方法的同时,还将考虑中国股票市场特点和某些行业或公司的具体情况。
    在实践中,现金流量贴现模型可能有应用效果不理想的情形,为此,我们不排斥
    选用其它合适的估值方法,如P/E、P/B、EV/EBITA 等方法。
    (3)构建(及调整)模拟组合
    股票策略组借鉴UBS Global AM 全球股票研究经验,评估股票投资价值,考
    量分析师最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构建(及调整)股票
    模拟组合。
    (4)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模拟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本基金管理人
    借鉴UBS Global AM 的GRS 等风险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
    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
    调整策略。
    3、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借鉴UBS Global AM 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
    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1)评估债券价值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
    风险补偿包括四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流动性及信用风险补偿。
    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债券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配置的
    预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
    (2)选择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
    选择策略。在不同时期,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
    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3)构建(及调整)债券组合
    债券策略组将借鉴UBS Global AM 债券研究方法,凭借各成员债券投资管理
    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模拟组合。
    债券策略组每周开会讨论及调整债券模拟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
    券。同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4)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借鉴UBS Global AM 的风险管理系统中的全球固定收益证券风
    险管理系统(GFIRS)方法管理债券组合风险。GFIRS 方法关注组合风险来源,
    包括久期、剩余期限、汇率和信用特征。把组合总体风险分解为市场风险、发行
    人特定风险和汇率风险等。
    4、权证投资策略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
    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
    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
    持有或沽出权证。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 个月;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 指数×8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20%。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资产
    配置比例,综合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市场代表性
    较好的沪深300 指数和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
    金品种,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瑞福优先份
    额将表现出低风险、低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
    票型基金份额;瑞福进取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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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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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和权证,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
    上市日之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B-S 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估值技术确认的公允价值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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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前述第1-4 所列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6、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
    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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